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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吗?
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的现象已经非常的普遍,导致很多被拆迁人拖家带口、流离失所,遭受着违法强拆给他们带来的苦难。
以下是合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一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强拆必须要满足:一是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二是拒不交地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强拆后可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损坏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您好,一般来说开发商是不能进行强拆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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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强拆任何人的住宅,如果出现开发商强拆的现象,在民法上轻则属于破坏了他人的物权,是需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部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赋予开发商这样的权利,但是,此时开发商也不能强拆房屋,除非有违建强拆决定、或者法院的强拆决定书才能强拆。
如果您遇到了拆迁方面损害权益的做法,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做好维权准备。
希望您的问题能尽快解决。
开发商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吗?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开发商强拆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开发商没有拆迁的权利,但是开发商经过授权以后是可以进行强拆的。这个要分情况讨论。
其一,是合法的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国有土地上强拆的前提条件有三:第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在房屋征拆的过程中,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房屋补偿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启动法律程序,又不搬迁的,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开发商经过政府授权的同时拿到了法院强拆的裁定,那么开发商的强拆行为就是不违法的。
其二,是违法强拆。即强拆主体并不具有法定职权,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实施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补偿。俗话说合法的强拆万里挑一,违法拆迁违法的各有千秋,遇到如下几种情形就是典型的违法强拆了。
一、未补偿即强拆
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即先补偿后拆迁,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强拆都是因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极低,被征收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不签协议,由此征收方便动了强拆的念头,想以此逼迫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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