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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如何审理地方案件?
铁路法院的历史可以自己去查阅相关资料!
根据题目,应该是回答现在的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级别、行政上属于谁管理!
我曾经在铁路法院起诉过区一级政府部门。自己也是铁路工人,法律爱好者,我曾经和铁路法院法官有过交流。给你回答几点,如下:
1.铁路法院审理原管辖范围案件,涉及铁路的有关犯罪案件。
2.铁路法院可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即使没有整体划归地方管理的年代,也曾经审理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一般是地方高官贪污的案件。因为铁路法院的独立性,和地方政权联系少,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关政府权利干扰,和异地审理差不多。
3.划归地方管理后,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决定的形式,给铁路法院增加了新的管辖范围,
3. 2受理环境保护相关的案件,如捕杀保护动物,挖掘保护植物,环境污染一类的案件。
3. 3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案件诉讼。
4.因整体划转后增加了新的任务,地方政府给铁路法院增加了新的办公场所,增加了一些法官等人员和设备。
5.关于铁路法院级别。
我是一名铁路工作者,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首先,给你普及一下铁路法院的历史和现状。
铁路法院始建于1954年3月,最初称为“铁路沿线专门法院”,专门负责铁路相关案件的审理,195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的通知,铁路法院被撤销。
1980年7月25日,当时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各铁路局所在地市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市设立铁路运输法院,自此铁路法院系统开始正式运转。1987年5月,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铁路法院形成两级法院系统。
2009年7月8日, 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2012年6月,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目前,铁路法院系统是我国国家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相应省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不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改革后的化身)管理。
其次,给你普及一下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由于铁路法院的历史渊源,铁路法院归属国家司法体系后,管辖范围仍偏重于铁路相关范围,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确定铁路法院主要受理以下范围案件:
一是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包括: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二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它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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