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政府房产纠纷承诺范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政府房产纠纷承诺范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产的宣传广告在房产纠纷中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
有些开发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这些广告一般来说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开发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吸引人们的注意,唯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己认识和决定,开发商并没有做许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我们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如何区别呢?它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开发商是否受该广告的约束,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备设施、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地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的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开发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
技巧提示
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开发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所以,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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