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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刑事案件中,宝马男和电动车主会有怎样的结果?
老实说吧,我以一个普通国民的身份来说,全国绝大多数人都认同电动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当然,有些律师除外,但宪法规定了没法更改,希望法院轻判吧,纹身男不死祸害更多人,死了省了点粮食。
我们都是老实人,千万别欺人太甚!还是那个律师,就会在空调房里高谈阔论,什么故意伤害?鬼晓得那个宝马男是不是要去车里拿武器?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反抗恶行的过程,难道反抗暴徒过程中还等他回血进行二次行凶啊?
可惜的是,在普遍的懒政之下,中国的法律法条可以说不合理模棱两可之处太多了。依据现有正当防卫的相关法条,适用在现实中,恐怕永远都不会存在适用“无限防卫权”的时候:我拿刀砍你一下,立马扔了刀,然后捡起来再砍你一下,再立刻扔了~请问被砍的受害者在此情况下如何行使“无限防卫权”?这问题存在很久了吧,有更好的解释法规吗?造成了多少谁会不良风气?
如果从道德层面评价,宝马男使用凶器试图伤害骑车男子,但是由于意外,被骑车男子反杀,那么骑车男子属于反抗行为,甚至我们可以做出假设,如果没有意外,宝马男手持凶器,一旦出手,持续发生激烈的冲突骑车男子必定重伤,甚至死亡。
所以在道德上面,大众倾向于骑车男子。
但是,别忘了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
从法律层面上,宝马男最先使用暴行,可能有故意伤人的意图,但是他已经死亡,这个罪行难以成立,而骑车男子呢?在获得凶器以后,连续追击,最后杀死宝马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罪名有三个组成部分: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正常来看,骑车男子在拿到凶器以后,连续追击宝马男,有故意杀人的倾向,但是在还原事件中,应该考虑具体情况,那么这个具体情况到底怎样分析呢?
很明显,骑车男子在冲突中已经情绪失控,他很可能只是一种报复,在这个报复行为当中,他本意应该是发泄,他并没有意图也没有意识到,会致人死亡。
因此,骑车男子可以定义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视频中来看,电动车主理应是正当防卫,错就错在宝马男的嚣张气焰。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宝马变道产生了轻微碰撞,而产生了后来的一系列惨剧。
以我的推理来说,这件事情应该是这样:
宝马男下车之后,一边推搡一边斥责电动车主,电动车主并不还手,跟宝马男讲理。
宝马男可就不爱听什么理了,敢跟他讲理?气的七窍生烟,直接跑回车上拿起砍刀。
昆山砍人事件中,宝马车主为什么跑向车里?车上是不是还有什么武器?
八成有武器,我是做二手车的,有武器的人,在车里都放着刀,镐把,电棍。也有可能会开车撞向电车男,因为一个作恶多端的人,什么事都会做出来,天让其死亡,必使其疯狂!今天他如果丢不了刀,后果不容置疑,电车男必重伤或者死亡。进了监狱四五次,都没能改变他,只有让阎王把他带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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