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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鲍某明把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这违法吗?
这样的人面兽心,披着羊皮的狼,不管说什么都是借口,都不能掩饰他肮脏邪恶的丑陋面孔。不管是不是童养媳,鲍某明的种种变态做法已经属于犯罪。更何况童养媳本身就是封建社会不尊重女权的产物,只是鲍某明给自己找个借口罢了。
鲍某明对养女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性侵,还威胁被害人说,如果说出去就杀死她的妈妈。可以说这个女孩是完全被鲍某明给囚禁起来了,完全成为了他的一个性奴。这样的败类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给被受害女孩儿和广大网友一个交代。
还有一点就是,被害女孩的母亲。我真不知道这个母亲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让女儿给鲍某明这样的人渣做养女,做养女的目的是什么?不能排除这个女人也有一定的问题。不管鲍某明如何有钱,社会地位如何高,都不能出卖自己的女儿。一个人要学会自尊自爱。一个连自己都不爱的人,别人也肯定不会尊重你。
4月8日晚,有媒体曝出一则资本圈惊天大新闻,山东烟台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以“养女”名义控制一名女孩李某星长达4年之久,并对其进行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时李某星刚满14周岁。
李某星生长在单亲家庭,其母认为女儿一直不顺利,出于迷信考虑欲为李某星寻找一养父母冲灾,2015年9月,鲍某明以养父的身份领养了陈某星,并将其带走,12月鲍某明在天津老家对陈某星进行了第一次性侵。
李某星称自第一次在天津被鲍某明性侵后,在北京又不断被性侵,2016年起以“父女”关系住在山东烟台世茂海湾公寓内,2019年4月李某星发高烧并在生理期又遭强暴,促使受害人报警求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侦查后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星没有犯罪,后经受害人律师提供了新的线索,芝罘分局在10月9日决定立案侦查。
现在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鲍某明称是在和陈某星谈恋爱,今后是准备和她结婚的,还出示了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面陈某星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亲密内容,陈某星还提到让鲍某明再等她2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未确以。
现在不管是谈恋爱也好,今后准备结婚也罢,关键是在李某星14周岁时,到底鲍某星有没有性侵她?因为14周岁以前属于幼女,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但要拿到这个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鲍某明死咬着养着陈某星就是养大后当老婆的,我们也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但这并不属于犯法行为。
目前,针对鲍某明性侵一案,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最终案件定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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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女的当初肯定超过14周岁了,而且二性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事,不然二次立案男的还能出来?其实女的说白了就是养的小情人而已,女的从小到大家庭不幸福,严重缺爱,缺钱。女孩对男的有严重情感及金钱依赖。男人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她怕男人离开她,吃醋,吵闹,自杀,报假警。然后就开始各种作……男的厌烦了,开始逃避……女的才出此下策想搞臭或者让男的求饶,最终回到她身边……
以我判断,鲍某某即便是要把李某星与他的关系往童养媳方向引导,也首先会矢口否认他与李某星在未满14周岁时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这样做并不是明智的做法。
不过从全案综合资料来看,李某星跟他到北京读书时,已经十四岁,而且李某星控诉的第一次强奸也发生在十四周岁。而十四周岁刚好就越过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界限。
这或许就是警方很难立案或者立案后很难定罪不得不撤案的原因:
第一、他们三人关系过于复杂,鲍某某是单身男性,李某星的母亲却将女儿交给鲍某某做养女,这无异于明知羊入虎口还偏向虎山行。一个单身壮年男性和一个小荷才露尖尖角、情窦初开的豆蔻少女,要是不出点事都不像是饮食男女;
第二、目前李某星母女指证强奸,倘若真有过硬证据,警方不敢不立案,更不敢立案后莫名其妙销案,因为这不是二三十年前老百姓法治观念淡薄的时候。一定是无法拿出过硬证据,只有书面指证,没有过硬证据形成证据链,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警方无法送检,只能放人销案;
第三、即便是有带精血的纸巾、内裤等证据,但是女方再也拿不出其它可以证明强奸的过硬证据(比如殴打伤痕、恐吓器具、合乎场景的描述推论等),那也只能说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倘若鲍某某能够对这种关系有一个合乎情理的说明,并采用旁证或物证,抵死不承认强奸,警方也是没有办法定罪的(因为他们原本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双方同意的同居关系,这里的同居仅指单独住在一套房子内,不作其它引申)。
第四、鲍某某是资深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实务法律工作人员,他肯定清楚风险和如何规避风险,在现代法律严谨的以证据和事实说话的精神下,有了彼此间的复杂关系,在没有过硬场景理由和伤痕证据的情况下,他拒不认罪,要定性为强奸,难上加难。
那么,我个人认为,鲍某某不会将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引导。因为这是现代法制社会,引导为童养媳,正说明了他与李某星的母亲违背李某星的意志,为她安排了婚姻,而鲍某某据此强奸了她,那会为给他定性提供非常合乎情理和逻辑的依据。
所以,以我判断,他只会将事情朝着李某星母女有意安排李某星与他主动发生性关系,然后在没有达到财物补偿时翻脸不认人,指控强奸,这是一个阴谋与诬陷。
这样一来,加上李某星事实上与他单独同居,长期并未离开,还享受他的供养这样的情节相佐证,他的说法便有了立足的根基。
李星星是“童养媳”吗?
现在,鲍某竭力把李星星说成是“童养媳”,说把李星星养到够结婚年龄,就和她结婚了!
“童养媳”这个词好久都没有听说过了,据说它是旧时代的产物。最早出现在宋朝,明朝、清朝的时候比较盛行。听说,现在福建那里,还有“童养媳”。那里有一个30多岁的男人,买了个童养媳,举行婚礼的的当天就被派出所带走了,因为童养媳还不满14周岁,男子犯了强奸罪。
那么,如果李星星是“童养媳”的话,鲍毓明还算犯罪吗?
我觉得,就算李星星是“童养媳”,也不一定就能以恋爱纠纷,不构成犯罪而结案,恐怕没那么简单。
那么,警方一定会追究鲍毓明,“童养媳”是怎么来的,不会是周妈妈白送给他的吧?如果李星星是花钱买来的,那是不是就犯了买卖人口罪?
如果犯了买卖人口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就这一条,如果做实了,也可判他5~10年。
还有,鲍毓明与李星星发生性关系这一点,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虽然李星星已经年满14周岁,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鲍毓明有强迫行为,也是可以判鲍毓明强奸罪的。比如,在李星星有病期间,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算不算犯罪,都有待司法人员去界定。如果强奸罪成立,最轻也得判个三五年。
另外,在鲍某性侵李星星的过程中,有没有引诱、虐待等问题,都需要司法部门去调查。
我个人认为,不管鲍某与李星星之间是养父女关系也好 ,是“童养媳”之间的恋爱关系也好,鲍某想全身而退是非常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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