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中的配偶违约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中的配偶违约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夫妻共有房屋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章与小姚是两夫妻。结婚后,两人商量着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丈夫小姚的名下。不久后,小姚在外急需用钱,就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
他首先瞒着妻子小章,在小章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中介寻找房屋买家。很快的,买家小曾就找上门来。小姚和小曾两人签订了合同,小曾随后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虽然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小曾已经住了进去。
妻子小章很快知道了这件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房屋是小章和小姚夫妻共有房产,小章取得了房屋产权部门颁发的共有权属证书。
随后,小章以房屋共有,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小曾搬离。房屋虽然被认定是共有财产,不是小姚个人财产,但是小曾不认啊。他觉得自己已经付了大部分的钱,相当于买了房子,于是拒绝搬出去。
小章无奈,再次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先来看看法院怎么处理的。
法院认为,小姚买卖的是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家庭生活的重大事项。这样的行为必须要征得妻子小章的一致同意。
小姚卖出房屋,属无权处分,妻子小章之后也不承认。由于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小曾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获得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由于妻子小章及时发现,在房屋未变更登记时及时提起诉讼,挽回了损失。但是如果上述小曾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可能结果又会不同。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问题涉及四个层面的法律知识,下面我就为大家逐层介绍一下。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们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都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换言之,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就算是夫妻一方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要进行处分的话,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因此,就算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夫妻另一方执意不卖该房屋,该房屋就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即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法实际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屋最终无法办理过户,那么房屋的买受人只能追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夫妻一方的违约责任了。
善意取得问题
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及时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也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比如,该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他谎称是自己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通过查看不动产登记簿有理由相信该房屋是出卖人个人所有的,于是支付合理对价将该房屋买下来。并且,买受人直到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仍然不知道真相。这样,当该房屋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以后,就算夫妻另一方再怎么不愿意,也无法阻止买受人得到该房屋。
善意取得后的赔偿问题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被其中一方无权处分、并且第三人善意取得以后,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为了维持婚姻和睦,如果不愿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了。毕竟再怎么赔来赔去,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中的配偶违约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中的配偶违约责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