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明确等电话通知网签但至今一年还未网签,怎么维权?
谢谢邀请。
你这个时间有点长了。
未能网签的原因是什么,是开发商五证不全,或者由于房价上涨太快,卖主想毁约,又或者由于政府政策改变,你已不具有买房的资格。
如果开发商五证不全,或别的责任,可以根据协议的条款,要求开发商赔偿。
如果是因为政府限购政策而导致的不具备购房资格,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
如果还想要这个房子,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到具有购房资格的时候再网签,或补齐全款,根据协议的交房日期如逾期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自己首先根椐情况判断一下可能发生的状况,以便确定对策。1.若是该项目仍在施工初期,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只有等待。你可以去现场观察一下施工是否正常(若是只有零星的工人施工,那开发商前期的资金肯定有问题)。2.若是施工正常,且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拿着购房协议去房地部门查询一下该楼盘是否开始了网签,若开始了网签那么你定购的那套房是否己经网签了。若已被其他人网签了,则开发商一房两卖,属严重违规。若是你定的那套房还没有网签,要么是售楼部刚开始网签工作,正在轮流通知,要么就是市场价格上涨开发商想反悔。你可以去售楼部了解具体情况。若是一房两卖,有二种方式1.与开发商交涉,你放弃购买这套房然后获得一定的补偿(一房两买属严重违规),2.力争购房
3.向房地主管部门反映,由他们来协助你处理纠纷。
谢谢邀请。
作为公职律师,我来答一下。
我的看法:主要根据购房协议条款的规定来看。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可以追究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网签是房地产交易透明化的一种形式,合同签订后,到房产相关部门备案,得到网签号,方便在网上进行。
经常有人将网签和备案搞混。备案是指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在签约之日30日内向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主要为防止一房两卖,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题主描述的情况分析,一年多未网签的原因,可能是开发商证照不齐全,也可能是一房两卖。
应该查看购房协议中是否有网签的条款规定,是否规定了责任,可以据此向开发商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如果一房两卖,可以要求解决合同,追究开发商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
首先,您需要弄清楚为什么迟迟未能网签的原因,是开发商存在证件不齐的原因,还是开发商存在诸如一房二卖的严重违规行为。查实原因后,如果是开发商存在证件不齐等原因,可按协议条款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补偿损失等;如果是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则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向当地房管部门反应,要求政府部门介入。
业委会成立之后开发商再签订物业合同有效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业委会都是虚假成立的,暗箱操作的。都是在物业曹总下成立的。物业匆匆到脚都流着肮脏的血。业委会代表我们,出卖我们的利益。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收费标准和办法。有哪个业委会,按照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了。与物业合伙。同流合污。诈骗百姓钱财。
无论业委会是否解散,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物业起诉你欠交物业费,你胜诉的可能几乎为零。原因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并授权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在没有出售房屋之前,是唯一的大业主,可以代行业主大会职责,即可以选聘前期物业,法规也是这么规定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买房时,会让业主再与物业公司签订一次,形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开发商卖房后,其身份只是业主之一,并且专有部分面积逐渐减少。物业服务合同转签之后,开发商已经不再是适格的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任何时候再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但是,你依然会败诉。
首先,你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合同约定,未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但这个条款显然不会出现。
其次,物业手头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物业自愿撤出管理,或者是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
即便被依法解聘,物业合同的期限,仍会延长至业委会通知其交接的时间,此时间点之后,业主才可以不再缴纳物业费。
未接到撤出通知之前,即便设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司法实践中,仍然根据公平原则,对物业提供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事实服务,最高法关于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有提及。
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未履行,而是把房屋又出售给了别人怎么办?
房屋抵债协议,只是一个合同关系,说明债务人同意用房屋抵偿债务。但是,在房屋的所有权未依法变更到债权人名下时,也就是说债权人在未依法取得抵债房屋的所有权之前,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债务人的,他是有权依法对房屋做出处置的。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后,又将协议约定的抵债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抵债协议就无法履行例了 ,债务人就违约了。债务人之所以会这么做,估计是用于抵债的房屋在抵债协议签订后有了大幅度的升值,感到用房屋抵债自己吃亏了。而且,房屋升值要大于违约赔偿的数额,否则,就不会走这一步。
作为债权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维权。如果债务人出售给他人的抵债房屋的所有权尚未依法转移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可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房屋抵债协议,用房屋抵偿债务。如果抵债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转移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债权人只好依据房屋抵债协议的约定要求债务人赔偿。为防止债务人将售房款转移,诉前可申请财产保全,告知法院债务人违约售房的信息。避免赢了官司得不到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房产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