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门牌号可以作为证据吗?老家宅基地闹纠纷,门牌号可以作为证据吗?
农村房屋门牌号和宅基地的关系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只有农村户口才能享受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至于门牌号和宅基地的关系,二者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第(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第(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第(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第(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第(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第(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第(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我觉得老家的宅基地闹纠纷,门牌号没有多大的作用,只能证明是你在村及社区的编号地址,宅基地土地存在争议,只要你找到拿出房产证及土地证,就好办,上面写有面积大小及分界线的,你可以找村组队长或社区区长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你再找村委会主任及包村组干部来协商解决还不行,那你就找乡县土地所及房产所及司法所调解协商不成,就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呗!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每家每户都有政府颁发的户口本,上面有对宅基地的基本定位,详细的可以到街道和门牌号。只要是有门牌号并登记在户口本上,这就是不可动摇的证据。因为宅基地闹纠纷,估计是这块宅基地是空闲的,并且时间挺长了,让别人有机可趁,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先确认门牌号是否登记在案,然后再请村委会介入,有理有据的解决纠纷。希望能帮到你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诉讼?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诉讼。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在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起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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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一)管辖法院
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的案件应当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首先从级别管辖来说,依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房屋征收纠纷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再者,从地域管辖而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一般由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二)准备诉讼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保存好相应证据,如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等政府文件以及自己房屋建筑的照片、实际测量面积、房屋结构等证据。
2、如果拆迁纠纷过大,政府给出的最后补偿总额与实际补偿相差过大,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准备相应的起诉书等材料,以防遗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