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有什么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有什么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谢友情邀请,工伤,伤残等法律我倒懂一点,我自己做律师,经过一场,至于继承遗产法,我不内行,凭想像,一定具备与患产有关的法律亲情关系,分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各按法律规定裁定所得遗产的,百分之几,因是外行,恕不卖弄,凉解,✌✌
随着家庭财产体量的不断增大和财产形式的日趋多元化,涉及继承的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如果继承人要想通过诉讼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应向法院提供如下必备材料:
1、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材料,如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派出所开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
2、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文件材料(以第一顺位继承为主),如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用以证明第一顺位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以及这些人是否存在死亡的情况证明;
3、需要继承的遗产文件材料,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折或者调取银行账户余额,为车辆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等;
4、主张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首先看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按照顺序继承就完事儿,遗嘱继承又要看遗嘱的类型和效力,有效遗嘱直接按照遗嘱继承就成。现在说到证据,如果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了,证据就需要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遗产继承纠纷案一般而言需要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谢邀请。
这个问题需要去(1)公证处处理,(2)律师会告诉准备那些资料。
公证处有一系列的表格,按照表格去做就可以。
因为,条文都一样,每人有每人的特点,细节还要有一定的专业人士指点迷津。
不走公证处的,不要律师的,费劲周折,也可能打不赢官司。
您好,绝大部分继承纠纷都不是在继承权上而是在继承份额上。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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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只要是合法收集的,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就可以。要不公安机关凭什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凭什么批准逮捕,检察院凭什么起诉。
法院判决前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是对收集证据程序、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排除非法证据,采信合法证据的过程。不是必须经法院证明合法才能成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审判程序一章中在原来一审普通程序丶一审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小案件增多的办案现实新增加第四节二百二十二条至二百二十六的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1,该速裁程序规定一一一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同时该速裁程序还规定一一一可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起诉书丶传票送达限制;3,该程序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二,那么,‘’速裁程序‘’规定一审庭审时,A,‘’不进行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适用该程序不会象普通程序那样被告人陈述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意味着有关证人无需到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意味着也不再需要检察官当庭一一展示在卷的全部证据;
更意味着也不会再让被告人对在卷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而不再让被告人再发表‘’质证‘’意见一一也意味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时己经将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构罪证据丶事实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定罪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己经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
B,这种‘’不进行法庭调查‘’,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丶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意见,而这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多方)意见‘’,实质上就是‘’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门诉讼的证据都须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民诉、行诉、刑诉(法修改后对外逃嫌犯)被告缺席,应视为被告未举证、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原告出示证据应作为已经质证,按程序法和法释的相关规则裁判。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然,实务操作中,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繁多,不可能每一项证据都要求公诉人拿出来宣读具体的证据内容。
公诉人往往是通过宣读举证提纲、证据目录的方式进行举证,同时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如果辩方针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可以要求控方当庭出示。
对于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依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辩方可以被剥脱辩护权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但事实上,如果律师如果为了“程序之辩”而进行的程序之辩,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价值不大。换言之,即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辩方也必须找到针对该证据有效的的质证、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有的质证、辩护应是以追求当事人无罪、罪轻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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