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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怎么做?
我老家房子是07年新建的,当时我妈的户主,我妈、我继父、我、我妻子共同出资建房的,后来在15年我申请分户了,但户口还在那房子里,就是一宅两户了,前年修高速遇拆迁,村里和拆迁办就按实际情况给我们析产了,房子是附着物,所以我和我妈各得房子面积的一半,毕竟房子是我们共同所有的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广大农民群众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所有权愈来愈重视,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基本没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仅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是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面积。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是农民个人财产,与国有出让住宅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有一定的区别。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流转(包括继承、赠与、卖买等)存在一定限制,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同时又受到建设、国土等部门内部规定的限制,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经常发生冲突。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结合《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出发,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发生继承、赠与相关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办理公证,与各位同行作一探讨。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个带有限制性的财产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农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组织成员,并经审批后使用,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组织成员。有很多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从上述法条中得出结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处分权受一定条件限制。但对收益权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而获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
因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的所有权关系非常复杂,特别是祖辈留下的老屋,光凭土地使用证无法正确区分所有权人及份额。
家庭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
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共有形式: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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