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房产纠纷要什么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村房产纠纷要什么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诉中对方有证据不提供可以要求法院调取吗?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诉中对方有证据不提供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中,对方有证据不提供的,不可以要求法院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不属于法院调查的范围,当事人不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也无权进行调查。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原告陈述内容是虚假的,法院会怎样做出处罚,有何依据?开庭多久后会出判决书?
民事诉讼中,无论原、被告庭上陈述做假,轻者警告重者罚款,涉嫌犯罪《刑法》规制!《刑诉法》第111条有明文规定!简易程序3月普通程序6月为限出判决!但是本人本案的被告和法官勾结就是另外的情形,即明确的枉法裁判!
特别是轻微的人身伤害原告故意常住医院,把先前就有的疾病说是本次伤害造成,利用说谎和编造得到医生不真实的病历,然后去做司法鉴定做为证据,从而进行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这样长期下去,受害人会逼的无路可走,是必会有恶性案件的发生。
原告陈述内容是虚假的,法院会怎样做出处罚?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原告做虚假陈述可能被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至于开庭后多久收到判决书,这个取决于案件适用的程序,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均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如果有需要延长或者扣除审限的情形,审限会更长。
什么是虚假陈述?
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一)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
(二)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三)对重要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四)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
(五)在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滥用申请调查取证权利,对诉讼程序造成重阻碍的;
(六)诉讼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做伪证、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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