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判决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判决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执行人的房屋,假如判决前已经签居住权合同的,法院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这几天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居住权,一个新的用益物权,必然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尤其是老年人的再婚问题。
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其所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时间早于法院的判决,查封,扣押,那么,人民能不能执行该房,让有居住权的人腾房呢?
从立法本意来看,是不可以的。但也不能阻碍执行,法院可以查封附属有居住权的房屋,甚至可以将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但在居住权未履行完毕时,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法院让居住人强制腾房,这一点,必然会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予进一步明确。
可以肯定的是,居住权像租赁合同一样,必然会有一个期限。
居住权设定的另一大功能是解决老年人再婚问题,通过居住权来平衡老人再婚,原有房产的继承和居住问题,妥善解决因房产引发的原生家庭和继生家庭的矛盾,真正的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居住权的内涵与外延还有很多,司法解释会尽快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规定,受法律保护,如果执行前,已经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实际居住,那么该房屋不应因为执行变更所有人人而损害居住权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执行,可以拍卖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新的所有权人受居住权合同约束,买了房子不能住,不能对外出租,只有在居住权合同期限届满后或解除条件发生方可享有房屋完整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方权。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在租赁期内产权发生转移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法院执行房屋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带租拍卖房屋的情况,只不过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拍卖房屋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
刚需房产会被法院执行吗?有何依据?
会被执行滴。
因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务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因此只要你符合条件,那么法院会认真滴执行
法院有权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不考虑是否刚需。如果案外人对该房产权属有争议,则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此期间中止执行。
如果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冻结房屋产权,不准交易。不会查封。查封就不能使用了。
是否胜算无法判断,只有审理者,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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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判决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判决执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