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合同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合同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一、原则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1、约定的合同履行地2、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3、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易行为地5、租赁物使用地6、收货地)
二、特殊的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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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合法有效吗?
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约定了的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签字盖章,这个约定都是无效的。
当然了,所谓无效,是指约定管辖法院这一具体条款无效,其余的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是有效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合同管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合同管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