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州桥中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广州桥中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乘客如果干扰司机出现交通事故,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其实对于该类乘客干扰、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发生事故甚至更加严重后果的案件,多数是指控乘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垃圾桶套在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
2017年6月29日,雷某某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之后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法院认定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
比如2015年11月30日,陈某乘坐公交车,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遂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开后,被告人陈某又走到公交车后门处,拿起安全锤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跳窗下车。法院认为,陈某为逞一时之气,置全车司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于不顾,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并砸碎车窗玻璃强行跳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发生事故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乘坐公交车,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并用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与对面锐志小轿车发生碰撞,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羊城晚报汇编整理资料,我们通过实务案例,来看看乘客干扰司机出现交通事故的,一般都会被怎样处罚:
一、先来看看乘客篇:
1.乘客错过车站抢夺方向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案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自首减轻处罚、取得司机谅解。
2.乘客与司机争执、拉方向盘,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节:导致公交车与汽车发生碰撞,自首并取得谅解。
3.与司机争执致公交车失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节:撞上护栏。
4.广州乘客公交车打司机,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节:累犯、有前科,从重处罚。
我赞成打骂公交车司机不能看是否产生后果定案。要防患于未然,等事故发生了那就是惨案!!要象酒驾一样,只要有打骂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就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且要从重从快!!!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州桥中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州桥中房产纠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