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未解决案例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未解决案例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驳回继承人诉求,但不判房屋归属,是什么问题?
因为继承人诉讼请求没有要求确认房屋归属,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比如,继承人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但审理中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只能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又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也不会对遗产房屋判定其归属。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好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
譬如,一个继承案子,有继承人ABC,A作为原告,起诉BC,被告为BC,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套房子。
诉讼中,B拿出遗嘱,被继承人生前将该套房屋由B一人继承,经过鉴定该遗嘱真实有效,法院判决依法采信。
类似案子,法官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由于A提出的要求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A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由于ABC都是合法继承人,涉案房屋需要在ABC之间进行分割,遗嘱确认是有效的,那么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B一人所有,B承担诉讼费用。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理方案的判决都见过。我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案更好,可以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也符合继承案件的立法目的。
继承案件,就是处理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实质就是共有物的分割。
继承诉讼无论是谁发动的,原告是几个人,被告是几个人,只要所有继承人都参加诉讼,身份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此,就可以将遗产在所有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我认为,一个继承案件的诉讼不存在胜诉或者败诉的问题,因为继承案件的实质就是共有物的分割问题,就是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确认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法院驳回继承人诉求,不判决房屋归属的因素很多,无具体事实是无法判断的问题。比如,诉请错误、法官遗漏诉请、房屋权属需另案处置为前提条件等诸多因素,甚至有的个别情况超出立法者所概括的范畴都是有可能的。
深圳女子借名买房,损失近千万,你怎么看?
谢邀。这篇文章我看过,这名女子当初借用他老公朋友的名义买房也是实属无奈之举,不过她的朋友也算不错,当时确实是有立字为据。只是在后续的公司经营中存在欠款,名下房产被冻结,出于爱面子的原因,一直不敢对朋友夫妻言明实情导致误会。我觉得如果是信得过的朋友,尽可能帮人解决燃眉之急的难题,帮了朋友的同时也让自己的房子解冻过名,毕竟当初买房的价值也就一百多多万,经过这几年才升值起来。另外他的朋友并不是利用房子去质押或者出售,不存在诈骗行为。建议心平气和地面对现实,妥善协商解决问题才是正确的做法。
几天前,南都报道了借名买房的夏小姐陷入纠纷的案例,目前她所借用购房资格的公司及法人代表已经失联,涉事的房产也处于查封状态。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夏小姐“规避政策存在过错,应当对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产生的不利后果有所预见,对房产未能及时过户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对这一说法,夏小姐和她所委托的律师都不甚认同。以笔者角度来看,从中可以解读出两层意思:一、规避政策这一行为存在过错,且这一过错是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参考因素;二、对于借名买房,当事人应该预知其风险、承担其后果,无法寻求相关法律的支持(至少在这次诉讼中是如此)。
笔者认为,仅论“借名买房”这一行为,确属规避政策无误,但是否能够直接断定这一行为“有错”?正如此前有律师指出,借名买房本质上并没有冲击限购政策,因为它仍然是让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或机构购房,并未突破调控层面设置的规定红线。如果借名买房操作合法,它就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处置购房资格和财产资源的交易。
不过,当我们强调借名买房这一行为是“自愿交易”时,恐怕“自知风险、自担后果”的说法也不无道理了。普通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除非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否则必然涉及或财或货的交易风险。即便是钱货两讫,也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
但以笔者理解,风险和后果固然是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一部分(甚至可能是一大部分),但也应当为双方保留有法律途径,用以解决最终争端、维护自身权益。至于最后是否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作出当事人期望的判决,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无论案例中的判决是否能够说服当事人,但其传达出的意旨却可以供许多借名买房者参考。要注意的是,不唯购房者会陷入侵吞房产的全套,出借购房资格的人也可能因此背上难以承担的债务。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每当视野中出现借名买房生纠纷的案例,人们往往会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或是声讨谴责失信者,开展道德审判。然而,人性从来都是经不起考验的,只是这一点如今恐怕尚未为全社会所熟知。马克思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在高昂的利益、巨大的诱惑面前,人性相比资本又会“靠谱”多少呢?@邵枫(南都记者)
怎么看?除了人傻钱多我还能说什么?肯定是房子太多了,才用别人的名义买房吧,都找到这么不靠谱的人了,那肯定身边的可以信任的亲人朋友都被她借过了吧,所以这几百万对她来说毛毛雨啦,建议警方查一下她的资金来源,说不定是违法所得
深圳女子借名买房,损失近千万。这个案子可以当作活生生的例子,昭示了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借名买房,指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出资购房款,房子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是实际产权人。借名买房的原因往往在于借名人没有购房资质,借名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者其它原因,借名人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期间,因为房子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故房子会被推定为出名人的财产。深圳女长借名买房案子中,正因为房子登记在朋友公司名下,导致了被查封的后果。在借名人与申请查封人之间,因为申请查封人并不知道借名买房的事实,故法律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优先保护申请查封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房子所得会优先偿还给申请查封人,至于借名人的损失,只能找出名人索赔了,一旦出名人无法赔偿,那么借名人就要吞下巨额经济损失的后果。
借名买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故决定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时,一定要谨慎。确需借名买房,一定做好防范法律风险的准备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借名买房时,一定要有协议,最好是由专业人士起草的协议;
2、找一个信得过的出名人,出名人靠谱,借名买房的风险会下降一半;
3、借名买房后,要考虑如何获得购房资格,以便能尽快的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4、借名买房协议中,写明必要时,可以将房子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或者出名人有义务配合出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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