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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据报纸报道:2021年11月13日,居住在武汉市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的35岁女子卢某林从32楼一跃而下,跳楼身亡。家属在其微信群中发现,卢某林生前曾多次被小区多位遛狗不拴绳的老太太围截侮辱,卢某林向物业反映但无结果,11月12日,卢某林在小区微信群表明以死抗争,第二日便跳楼身亡。狮子山派出所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
卢某林(靡紫森林)在微信中称:几个遛狗不拴狗绳的老太太每天早上在她上班路上堵截她,有一次,几个人还用棍子打她,并称她是租户。
遛狗不拴狗绳老太太一方还在业主群中侮辱卢某林和狗是同类。
11月13日凌晨,武汉女子卢某林在所住小区跳楼身亡,其自杀原因系生前跟同小区遛狗业主发生争执,双方发生了谩骂甚至肢体冲突。卢某林多次向小区物业反应遛狗不牵绳的事情,但物业表示无法处理。后来双方矛盾升级,卢某林多次遭到遛狗业主的围堵与谩骂,甚至追到了卢某林工作单位,因为不堪其扰,卢某林一年多时间都只能从车库绕道回家。最后在微信群留下遗言,称要拿命来控告对方,让那些侮辱她的人一辈子不能安生。
卢某林自杀身亡后,其家属到武汉市狮子山派出所报案,称卢某林是长时间受到人格侮辱,精神崩溃才被迫自杀。
11月23日,狮子山街派出所回应:警方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
但警方也表示,本案因为案情特殊,所以目前对卢某林的亲属以及同事朋友进行了调查取证,至于是否已经传唤养狗人及家属,警方并未正面回应。但警方对该案的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所以要在30个工作日以后才能回应是否正式立案。
也就是说,目前案件处在受理和调查阶段,是否会以寻衅滋事对养狗人进行追责,还要等三十个工作日以后才能知道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究竟是为什么让这年纪轻轻的女人这么坚决寻死。说出来还是比较荒唐的,该女子是因为小区里有人遛狗不拴绳,她不堪其扰,羞辱,愤然死去。
据悉,她出事前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因被宠物狗追逐与几名狗主人口角,之后矛盾冲突两个多月,曾被对方围堵辱骂棍打,她曾购买打狗棍反击,并留言要以命相抗,最终不堪其扰,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其实,就整个事件而言,还是对该女子的离世感到惋惜。
那我们来简单分析分析该事件。
首先,遛狗不栓狗绳是否合法?
从今年的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多次违规者,会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没收犬只。只要带着狗出去就必须系绳,以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
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如果遛狗不拴绳,造成交通事故,狗主人要承担相应的车损责任。总之,遛狗不拴绳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真是因为养狗这家人长期殴打,辱骂,恐吓女孩,最终导致女孩自杀 ,那他们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郑州金地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郑州金地房产纠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