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评估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院评估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房产评估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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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对于财产评估的处理方式
第一步:法院会告知双方鉴定机构,原被告共同指定一家,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摇号决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步: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报告(也就是提问者这种情况),原被告均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财产进行鉴定。法院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对财产价值作出公允判决。
二、鉴定费用的承担
1、一般情况下是谁申请就由谁先行垫付,等到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结果确定费用承担方;
2、自行委托的,通常情况下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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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评估,同日期两份相差评估报告这里面存在什么问题?
同一评估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函所载明的日期相同、估价对象、价值时点等相同,就是估价结果不同。对于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建议应对方案:
首先,先确定两份评估函件的来源渠道是不是从法院取得的,并先排除是否有笔误的问题。
其次,确定以哪一份评估结论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再次,如果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要求评估人出庭作证,由评估人对该两份评估函的差异性作合理性说明。
民事诉讼法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院评估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院评估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