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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继承人诉求,但不判房屋归属,是什么问题?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好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
譬如,一个继承案子,有继承人ABC,A作为原告,起诉BC,被告为BC,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套房子。
诉讼中,B拿出遗嘱,被继承人生前将该套房屋由B一人继承,经过鉴定该遗嘱真实有效,法院判决依法采信。
类似案子,法官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由于A提出的要求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A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由于ABC都是合法继承人,涉案房屋需要在ABC之间进行分割,遗嘱确认是有效的,那么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B一人所有,B承担诉讼费用。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理方案的判决都见过。我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案更好,可以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也符合继承案件的立法目的。
继承案件,就是处理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实质就是共有物的分割。
继承诉讼无论是谁发动的,原告是几个人,被告是几个人,只要所有继承人都参加诉讼,身份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此,就可以将遗产在所有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我认为,一个继承案件的诉讼不存在胜诉或者败诉的问题,因为继承案件的实质就是共有物的分割问题,就是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确认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法院驳回继承人诉求,不判决房屋归属的因素很多,无具体事实是无法判断的问题。比如,诉请错误、法官遗漏诉请、房屋权属需另案处置为前提条件等诸多因素,甚至有的个别情况超出立法者所概括的范畴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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