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业化对房产纠纷有影响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商业化对房产纠纷有影响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发商试图高价卖掉停车位给住户,物业夹在中间受气,咋整?
看到这个问题,就想到了一则新闻在烟台晚报报道,芝埠区东山明俊小区开发商逼迫小区业主购买车位,一个机械车位2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性付款,否则业主的车无法进入小区,还有部分业主有车也不敢开了,只能临时停在小区内工地上,他们担心车一旦开出去就开不回来了,大家纷纷抱怨小区的车位要价太高,希望开发商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让业主的车有个停放之处。
像这个问题,开发商是否高价卖掉停车位给住户,物业夹在中间受气,咋整?
首先开发商高价卖车位,这是不合法的,第二住宅区未售出车位应予以出租,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第15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停车场条例》,其中规定,住宅区未售出车位应予以出租,出租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违者或处以最高50万的处罚款。也就说业主们遭遇未售出车位被锁,月保临时取消等连串的烦恼
无论开发商还是后期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权利使小区公共区域,小区道路商业化。小区绿化用地,公共区域,小区道路所属权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如为了小区交通便于管理有序,需收取费用,按物权法之归定,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小区墙体广告,电梯内商业广告,地下车库,小区住房临街商铺等所属权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小区建有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无论使用情况,收入情况,开支情况,结余情况及时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小区竣工验收后房开商及物业管理无权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小区道路,门面,地下车库等作为另外收入渠道。但目前很多小区业主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业主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被房开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所侵占。多数小区业主成了弱势群体,成了牺牲品。
咋整,没法整,这个事情,物业公司夹在中间,位置非常尴尬。
一、如果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你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下属子公司,再或者就是利益共同体。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挡箭牌,你要为开发商“排忧解难”。
开发商说这些车位归其所有,要按高价出售,你就得执行这个指令。
谁让你物业公司是儿子呢?老子即便说的是错误的,你也不得不听。
二、如果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这时候你就得注意站好队了。
你要明白,此时业主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一方,即便这个事情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你也要居间协调、沟通。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车位权属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涉及许多开发层面的问题。物业公司要协助查清查明这些车位的真正归属权,把这个事情了解清楚,向业委会及业主讲明。
搞清车库权属确实很关键,但做起来非常之难。
首先,小区要有业主委员会,否则寸步难行。
因为这件事不打官司就解决不了,没有业委会就无法起诉。
其次是打官司不一定能赢,败诉意味着目标无法实现还有经济损失(起诉费、律师费等)。如果大多数业主不愿意承担风险,官司也没法打。
再次,这种官司的难度较大,不但要有证据,而且律师必须专业能力强。还要看一二审法官的水平如何。
可以说按现有法律,打官司的胜诉比例大概是六七成吧。
所以,别在网上咧咧个没完,屁用不顶!有种就去和开发商较量吧。
具体得看当时物业跟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开发商有权出售车位的话物业也得遵守合同,如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先找开发商协商,看是否能从出售停车位的钱款中给物业公司一部分补贴
1、物业公司如果不是开发商的下设公司,可以不用听开发商的管理和指挥,按照与开发商的合同办理即可;
2、业主如果觉得开发商变卖停车位不合法的,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找开发商,无需代开发商受气,更无需替开发商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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