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提交的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提交的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门牌号可以作为证据吗?老家宅基地闹纠纷,门牌号可以作为证据吗?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每家每户都有政府颁发的户口本,上面有对宅基地的基本定位,详细的可以到街道和门牌号。只要是有门牌号并登记在户口本上,这就是不可动摇的证据。因为宅基地闹纠纷,估计是这块宅基地是空闲的,并且时间挺长了,让别人有机可趁,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先确认门牌号是否登记在案,然后再请村委会介入,有理有据的解决纠纷。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第(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第(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第(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第(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第(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第(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农村房屋门牌号和宅基地的关系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只有农村户口才能享受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至于门牌号和宅基地的关系,二者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我觉得老家的宅基地闹纠纷,门牌号没有多大的作用,只能证明是你在村及社区的编号地址,宅基地土地存在争议,只要你找到拿出房产证及土地证,就好办,上面写有面积大小及分界线的,你可以找村组队长或社区区长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你再找村委会主任及包村组干部来协商解决还不行,那你就找乡县土地所及房产所及司法所调解协商不成,就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呗!
民事再审高院立案审查阶段能提交新证据吗?如何提交?
再审阶段可以提交新证据,具体到问题上来,可以在向申请立案的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需要注意的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应当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予以说明,经法院认定理由成立的,才是合法的新证据。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新的证据: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有但书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我妈的后老,伴为了不侵害我,妈的的合法财产。非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公安机关有讯问第三人的笔录,第三人称她将买房款的18万打到我妈后老伴的工商银行卡里了,办案民警到工商银行调查我妈后老伴没有工商银行卡。他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没有交易,只是走了一个名义过户。我妈在诉后老伴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作证据吗?
不用讨论了,法院有权调取刑事案卷的询问笔录。不管刑事案卷是否在侦查阶段还是被审查起诉 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只有民事法院调取的都可以当成证据使用 属于民事证据的一般书证范围。有北京朝阳法院以及北京三中院的审判案例为证。
任何来源合法的证据都可以使用于民事诉讼,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规定。关键是:作为公民,是不大有可能拿到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笔录的。因此,这个问题是基本不存在的。
虽然没有被邀,但看了前面的回答后,感觉有误导之嫌,还是决定说说我的答案。
首先,刑事侦查笔录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当然,这与作为证据直接采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这点,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并无太大争议。
刑事侦查笔录虽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具体列明,但明显可以归入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类别,比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证明力不知道要大多少。
而且,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原则是,凡是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只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是可以采信的。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代表应当直接认可,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就不行。因为根据证据规定,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由法院全面审核后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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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回答纯照本宣科。简单举个例子: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事实或者为自己辩护时,不是每一句话对都与案件有关,有时陈述的事实正好可以证实其他民事案件中的一些事实,那么他的身份在民事案件中就是证人,他的供述就是证人证言,只要真实,经人民法院调取,是可以当证据使用的。这样的判例多了去了。最常见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体糸中的书证,是以其中的文字记述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并没有限制什么书可以或不可以作证据使用,据此,刑事侦查笔录在形式上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只要是被讯问人的真实表述,且表述时间(形成书面文字的时间)是在民事诉讼立案之前,并且是已经被刑案审判庭釆信为刑案定案依据的证据,这样的刑事侦查笔录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作为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事实的书证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是完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依据使用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提交的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提交的证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