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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十七岁少年强奸少女给八万和解?女方家长是真的同意和解吗?
平心而论!如果我以后的女儿被人强奸了,我是绝对不会原谅那个人的,假如他敢拿钱来侮辱我们,我会让那一家人看看什么叫做男人,什么叫做一个父亲!
对于事件中被害女的父母,他们是不是自愿接受和解,自愿接受八万块钱,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把我换到那个位置,我是绝对不会原谅那个人的!就算是被威胁了我也绝不会妥协的!
而且,据我了解,那个所谓的检察院,这样”能力突出”事情居然做了不止一次!还调解了故意杀人案。不同的案例,类似的结局!
这特别值得我们好好推敲,究竟是检查院能力突出,还是另有隐情呢?
而且,检查院做出这样的事情,从法律上来讲也是不合理的!
所谓的和解,是真正的和解吗?是金钱上的和解?是心理上的和解?还是强迫性的和解!
换位思考,在座的各位,亲人如果遭受这样的待遇,你们会这样妥协吗?
应该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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