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法院可以执行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法院可以执行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住的别人名下的房子,我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有债务纠纷,经过法院判决,若不履行的话,对方一般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仅针对你本人的财产,对于您住的别人名下的房子,因为该财产不属于你,法院不会对其执行。
法院是可以强制拍卖唯一住房吗?
答案是可以的,有几种情况区别处理:(1)被执行人有子女能赡养他。 (2)被执行人的住房拍卖后留给他5--8年租房费。 (3)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
符合以上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唯一住房,现在社会上的老赖越来越多了,老赖最大的特点是千方百计的拖欠债务,躲避执行,人民法院也是与时俱进和老赖斗智斗勇让老赖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没有法律漏洞可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难的相关文件,对于欠债不还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耍赖的债务人。针对只有唯一一套合法住房的债务人,各地司法机关基本上启动应急执行方案。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协议争取债权人的谅解或者分期偿还,对于拒不履行债务偿还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以租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所。强制腾空被执行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或者抵扣给债权人,抵扣的通过扣除临时租赁债务人的临时住房的相关费用。债权人或者通过司法拍卖竟买人,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抵扣或者竟买缴款通知书到其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资源局的产权交易中心过户。像你所说的的问题该房产与你奶奶共同拥有你就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剩余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你爷爷奶奶的遗产继承人进行二次分配。你可以通过以货币的方式购买剩余百分之五十(包含你父亲)的那份产权,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会主张拍卖该房产。你是该房产最大的股东(你所占的份额最大),该房产的处置权是你自己决定。
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的顽疾。有些老赖过着奢侈的生活,但名下只留下一套住房,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执行,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根据法律规定,老赖的唯一房产也可以被执行。
一、老赖房子被法院拍卖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唯一住房不会被拍卖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子却不去履行法院判决,不去履行偿还债务。那么他的房子很有可能被法院查封,之后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房屋拍卖的金额,就会用来偿还债务的执行行为。
二、老赖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拍卖吗?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老赖唯一住房被法院强制拍卖的条件包括:
1、老赖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的;
2、老赖转移房产的,比如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不让法院执行;
3、老赖房屋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时候,法院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封拍卖的。
三、房屋拍卖简单流程
1、竞买人要阅读公告
可以拍卖。
法律规定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执行了这唯一住房之后,被执行人还有地方居住,或者可申请执行人愿意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产。
但在实践中,唯一住房的执行还是存在比较多的难点,例如:
根据第20条第(三)款,申请执行人愿意支付租金,但是这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该如何计算?这个“当地”是什么概念?区县?乡镇?还是就这个村子这条街?这个租金,是指当下的还是去年的?或者是过去若干时间的平均值?要不要考虑到房租上涨的趋势?
另外,同样面积的房子,因为房龄、户型、地段、朝向、配套等各方面原因,租金价格可能天差地别,而租赁市场基本是完全市场化的,并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核定这个“平均租金”,怎么办?
以上的问题,都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法官也不是专业搞这个的,往往要么申请人不满意(租金标准太高、为啥非在市里就不能租到城郊吗、租金上涨关我P事没准明年还跌了呢,等等),要么是被执行人不答应(这点钱哪够租房子、离学校20公里孩子怎么上学),往来扯皮需要耗费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
又如,被执行人就是不肯搬家腾房,采取过激手段对抗执行的,怎么办?我都数不清自己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多少次寻死觅活的、老人有心脏病的、儿媳妇挺着大肚子的……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呵呵。
首先我想说的是,这个问题下的很多答案都把提者的问题理解错了,或者根本没有看提者的小陈述。
提者想问的是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很多答题者看到提者的题目,以为提者要问的是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拍卖,这根本就是两码事。
第一、共有财产
共同财产的来源有几种,列举常见的几种:第一,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共有;第二,基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共有;第三,基于继承而共有。
以上三种情形为常见的共有情形,而提者所问的就是第三种情形,基于继承而共有的情形。而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本区别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在于,申请执行人只是想要处分或者变现自己的财产,而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财产分割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就是一方有权利而另一方没有相应义务的请求权,也就是就共同共有人只能接受共同财产的分割。
当然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它本身是有条件的,理论上共同共有财产是不分割为原则,分割为例外的,法律规定除了有重大事项或者共有的基础丧失的,否则不许分割。
基于继承关系而获得的共有关系一般没有什么基础共有丧失的说法,除非是有重大事项,比如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大量资金,一般指身体原因。
所以共有财产分割根本不存在什么唯一住房的问题,因为这个房子本身就不完全属于你,哪里有什么唯一的说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
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家庭居住需求,我们法院要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解决被执行人住房问题。
法律规定并没有问题,但执行起来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房子强制执行的难点在于腾房。特别是有的人竞拍法拍房之后,却发现法院没有腾房,后续仍然存在一系列麻烦。这个问题一直被大家所诟病。我们经常看到被执行人的房子住的是七老八十的老人,有的老人甚至是患有疾病,或有行动不便等等情况。这种情况,如果没有被执行人配合,想要强制腾房难度是相当之大。所以没有腾房的房子,想必多数人也不愿意去买。
实践中,我就有遇到这种情况。我之前一个案件,被执行人名下也是唯一住房。这套房子原来是被执行人母亲所有,但母亲过户给了子女。房子虽然给了子女,但老母亲一直住在这套房子。现在这位老人年纪也是比较大,又是有这些或那些的问题。法院也愿意对这套房子强制执行,但腾房从去年到现在都没有办法解决。现在法院也一直在协调解决这个预留租金问题,希望对方能够配合腾房。
房地产企业成为被执行人后,该公司房产还能不能买?
建议不要买。但是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而得的房产是有保证的。
一、房地产企业成为被执行人说明该房企有极大资金链断裂的可能。
被强制执行的房企,很可能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那房企的征信就会记录在征信系统中,房企再想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已不可能,这样房企在银行通过贷款缓解资金短缺这条路也被堵上,房企会雪上加霜。
二、如购买房产,还会存在已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房产却被他人查封。自己以后在得到房产上,势必面临极大的风险,费时费力费钱讨公道、打官司最后有可能律师费出了而房子房子没有、钱钱一分得不到的惨烈局面。
三、即便房产不被他人查封,也存在开发商长期延迟上房不能及时交付的极大风险。
举个栗子
我办理的案例:袁某两年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别墅一处,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并没建,袁某首先支付购房款的30%作为定金,约定两年后房屋竣工之日(不迟于2019年9月30日)交付购房款的40%,房屋经住建部门竣工备案符合房屋交付条件(不迟于2019年12月31日)交付剩余购房款即30%的购房款。袁某交了30%购房款后的2019年8月,施工单位以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保全了袁某所购房产,法院进行了查封,施工单位起诉了开发商。开发商不能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使施工单位解除查封。现在袁某迟迟得不到房子,购买商品房处于被查封状态。
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在涉及房产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案外异议人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案外异议人指:不是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具有权利的人,对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房产提出异议的人),在“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异议人的要求。否则,异议人将面临败诉的极大可能。
所以,从现实情况分析,购房人袁某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30%购房款,但其想得到房产的可能性是不太大的。
购房人买房应慎重,对于已成为大额款项被执行人的开发商,不宜再购买其开发的房产;但如果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司法拍卖而得的房产,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对开发商的房产上的各项权利进行了全面系统审核,买房人竞买而得房产是有法律保障的。
如果房地产企业已经成为被执行人,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名下的房屋,建议最好不要购买。因为购买已经成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企业名下的房屋,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从目前的司法实务看,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需要,一般会将其正在建设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进行贷款。待在建工程完工后,银行还会要求房地产公司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所以该等房产上极有可能存在银行等债权人的抵押权,购买这样的房屋将来可能要面临银行主张抵押权的法律风险。
其次,房地产企业成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院一般会对房地产企业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一旦房地产企业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查封,那么即使买受人交付了全部价款,房地产企业也无法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将无法取得相关房屋的所有权。而执行法院将来极有可能会拍卖处置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买受人将来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且所交付的房屋买受价款无法要回的风险。
最后,由于房地产企业已成为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如果你所要购买的房屋还属于期房,那么在你购买房屋之后极有可能会出现房地产企业因为资金不足,从而无法完工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你在交付房屋买受价款后,房地产企业将无法向你交付房屋。此时你就不得不解除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企业返还房屋买受价款。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往往会因为以深陷债务危机而无法向你返还房屋买受价款,你将面临资金损失的法律风险。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如果你对该问题还有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将及时进行回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法院可以执行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法院可以执行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