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工作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社会工作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为单位住房问题产生纠纷,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老职工,未参加房改房,未享受货币分房,租住单位自建房,未经协商一致单位擅自提高租金,职工可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金?劳动者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自建房作为职工住宅,单位提高承租房租金标准只要不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自管房屋租金规定即可。如违反相关政策,可向有关部门求助。职工以题中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得不到赔偿金的,建议等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alsjs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alsjs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齐齐哈尔市单位自管房产管理办法》齐政发[1987]55号alsjs第八条对单位自管房屋,自管单位须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房屋租金标准收缴房租,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各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应实行租赁制度。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书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从法律上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协商解除,一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一种是用人单方解除。
二、劳动者可以不经用人单位批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般情形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辞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口头或书面向公司辞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后,房屋产权出现纠纷,中介公司是否对买方负有赔偿责任?
我和大家说几句,
第一,如果是因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进行产权调查,导致房屋的权属有纷争,以至购房人所购买的房产不能交易这种情形,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即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提问者所说的权属纠纷,权属纠纷的话,这上面界定比较模糊。如果出售的房屋产权人有多个权利人的,在签订合同或者收取定金的时候,没有所有人到场签字,造成不能最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或者不能去办理过户的情形,这个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有相应的责任。
第三,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居间行为的中介公司,因此许多卖房人和买房人都有一定的认知错误,以为有发生纠纷时,一定要找房地产经纪公司来解决,实际上买卖双方真正发生纠纷,需要找的是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依据,然后向人民法院进行请求调解或者起诉。
房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权属属于房屋买卖的重要事项,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机构,需要谨慎核实卖方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处分以及通过官方渠道核查房屋有无产权纠纷。如果房产中介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买方利益受损,房产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产中介已经尽到谨慎核实义务,相关责任系卖方导致,则应由卖方承担责任,房产中介不承担责任。
如果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对房屋产权无纠纷作出了承诺和保证,则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工作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工作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