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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庆把武大郎从楼梯上踢下,重伤,律师应该怎么为西门庆辩护?
本律师受当事人“西门庆”委托全权代理此案,对于原告方“武大郎”对我委托人提起诉讼一案的细节详情已尽悉,现作如下辩护陈述:
1、我委托人“西门庆”为清河县知名企业家和慈善家,在当地有相当知名度,长期以来诚信经营、奉公守法、依法纳税,为当地的经济、就业、慈善事业等均有贡献。此案起因即源于我委托人对一位孤寡老人“王婆”的救助过程,武妻潘金莲在我委托人的人格感召下,毅然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原告不但不予以支持,反而处处横加阻扰,并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要对我委托人“给点教训”,我委托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此案有预谋性和目的性,请法院予以酌情考虑。
2、原告武大郎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仅凭猜度而臆断我委托人西门庆与其妻潘金莲有染,进而言语威胁勒索,我委托人当场否认并耐心解释,但原告主观认定自己的判断,不依不饶、咄咄逼人,并企图限制我委托人的人身自由,我委托人出于心理恐惧急于摆脱限制,这是人之常情,在此过程中与原告发生肢体接触,虽然我委托人处处忍让,但由于原告身材矮小且体弱多病的客观事实,争执过程中不慎失手跌下楼梯,我委托人见此情景立刻停止了行为,并第一时间出门为原告寻求救助,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委托人并无不妥和过失之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全部驳回。
这问题怎么这么有意思呢?西门庆无论怎么辩护,都是有罪的一方
- 古代勾引良家妇女,造成事实的那是属于通奸罪,按在当时宋朝的法律,通奸那也是大罪,西门庆通奸在先,踢伤武大郎在后,这二条罪加起来,都够判斩刑的了,在怎么辩护,西门庆也是个有罪之人 ,正是西门庆利用权势勾结县官脱了罪,才让武大郎的兄弟斩杀了
这古代通奸是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古代有的地方动用私刑,惩罚通奸的男女用浸猪笼方式,就是把通奸的男女手脚绑住了,放到笼子里,找个深水潭,把这对男女沉到深水潭里活活淹死
所以这西门庆想要辩护脱罪,只能有一个办法,就是不承认通奸
- 反正武大郎是自己去捉奸的,又没有别人在现场看见,只要西门庆和潘金莲不承认奸情,武大郎上楼捉奸,被踢重伤,性质就变了,完全可以说成是武大郎吃醋,误会了西门庆和潘金莲,上去不问青红皂白就动手殴打西门庆
西门庆为了自卫,不慎将武大郎踢成重伤,这样西门庆的罪,就是过失致人重伤,应该是罪刑能小点 ,就算西门庆能脱了罪,武松也是不会放过他的,武松在水浒传里就是个狠人,知道武大郎被西门庆踢伤了,又被潘金莲灌了点毒药,那是非杀西门庆不可,如果西门庆不勾引潘金莲,武大郎就不会死
西门庆会被杀,完全是咎由自取,勾引别人家老婆,这是件很危险的事
大师级的好问题:
声明:潘金莲和西门庆有染,是万物使然,就像同性排除异性相吸一样,纯属个人行为,偷偷摸摸没有妨碍社会安定,也没有公然破坏武大爷家庭,只因三寸丁不懂得过且过,仰仗二叔有些武艺,对大官人爆粗口,激怒西门,一脚踢滚楼梯下,故属于过激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愿意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水浒宋大法官说,今天算小事,未来这些都不是事,通奸也无罪,道德谴责隔靴搔痒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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