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十七年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十七年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7年我买了套安置房,当时没建好,现在建好了对方反悔?
首先看合同效力
如果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而你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话,你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损失责任承担
无效合同的话应该返还购房款,如果存在损失的话,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对方存在隐瞒安置房的事实,对方存在过错,可向对方主张损失;如果缔约时双方均明知是安置房,那么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最后是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购房合同无效的话,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题主可以根据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2017年房子没有建好,那就是等它建好以后才可以进住。如今开发商反悔了,很可能是市场价格上涨了,他去反悔。在这种情况下,题主可以根据合同向他主张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个问题,你怎么会在这里询问呢,直接起诉,直接去法院,走正常的流程。我们给的意见没有人家律师和专业人士的的好,你这个是房屋产权纠纷,尽快去法院起诉,别在耽误时间了。
可以起诉对方,而且肯定能胜诉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可以起诉,追偿对方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着力点放在合同违约上,即是债权债务纠纷。
不动产以登记记录在登记簿上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反应出的是物权。
故如果您主张房产物权,法院不一定支持。因为债权和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涉及适用合同法,一个适用物权法。
您这个类似于农村处理订婚彩礼纠纷的方法。
安置房是分配给特定的群体。属于限制产权,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年限,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等。
“良心债”建议协商解决,不给房补偿经济损失。这样的人不能处,即是给了房,以后满足了过户条件,也不会积极配合的。图便宜带来不踏实,心堵不值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王仁根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专属管辖吗?
大状曰 2019-07-31 17:3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法院露脸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不过,很多人有一种误解,以为这类纠纷,法院受理时,均按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进行专属管辖,事实真的如此吗?
的确,民诉法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权,但民诉法解释也明确了,此类专属管辖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也就是说,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专属管辖一般仅限于物权纠纷而非债权纠纷,比如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交房、过户手续,但如果你要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就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了,这时,有管辖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只能按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寻找你的管辖法院。
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我们普通的商品房卖卖合同纠纷,指的是政府为低收入人群专推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限套型、限房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王仁根律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十七年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十七年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