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长期供应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长期供应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租到期不搬,起诉到法院的案由是什么?
法院对你出租房屋到期不搬应当以“租赁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但北京宣x区法院是让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让当事人把案由确定在诉状上,作为诉状的一项内容,你确定的案由其立案庭认为错误的则不给你立案,你确定的案由其立案庭认为正确的才给你立案,这是错误的。有些情况就会因为案由错误被驳回,比如借款方面,往往借款人打的不是借条而是欠条,你去立案应当怎么确定案由呢?你确定是民间借贷纠纷,则不给你立案,你确定是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民间借贷纠纷则会被依法驳回,你要是立案时请教立案庭的法官应该以什么纠纷确定案由时他(她)又不告诉你。根据最高院对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立案是由立案庭确定案由,经过审理发现案由不当时,审判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案由!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您好,我是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商事金融团队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如果继承人就遗产所享有的份额进行确认的诉讼,属于物权纠纷,而不属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债权纠纷。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继承的确存在时效的问题,但是这计算的开始时间点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是继承人共有。就你所说的房产问题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房产是被继承人的名字。那么不论是哪个继承人现在住在这个房子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都是继承人共有状态,因此不适用时效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继承人隐瞒存在其它继承人,欺骗登记机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旦其擅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等于明确用行为表达了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房产登记过户后具有公示效力,他成了产权人,这时候就侵犯了其它继承人的继承权,自其它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且自侵犯权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的最长时效。
第三种情况 侵犯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这种情况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死亡,因为房子本来就登记在他名下,她占为己有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她明确表达完全据为己有,本人认为自她明确表达开启应当计算最长的二十年诉讼时效。
因此对于你提的问题,如果第一种情况,本人认为可以主张继承,要求分割资产。如果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过户时间开始计算是否超过20年,并且应当考虑知道过户占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三年的时效。
如果是最后一种,应当考虑对方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据为己有或者已经用行为明确表达据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长期供应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长期供应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