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最终结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最终结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过户完才发现房屋有纠纷导致不能收房,中介是否因失察有责任?
谢谢邀请。根据目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买卖流程,出现房屋过户完才发现有纠纷的情况已很少发生。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房屋买卖的过程:首先买方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收取相应费用,一般情况是由买方负担。其次中介收集买卖双方相关资料,关键是买方的房产证原件,将相关资料送到相关部门核实该房产有无抵押贷款,是否还有按揭贷款未结清等问题。再次将资料送达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该房产是否符合交易条件,一切审核通过才可以进行相关交易的手续办理。根据分析问题应该出在房屋交易中心平台审核失误,并将有纠纷的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作为中介虽不可操控审核环节,但有提示和监督相关部门的责任。个人认为造成这次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交易中心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卖房者应该承担隐瞒房产存在纠分实情的责任,中介由于无法操控审核过程不应承担失察责任,但应承担中介服务相应的责任。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没有明确是什么原因导致不能收房。一套买卖的房子,中介在这个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在过户之前要经过多种程序。房子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负责办理手续的中介人员要弄清楚。让买卖双方明知。比如:
1)房子是否带租约,如果带租约的房子,事先要和原业主协商好租约的处理问题。避免在各种手续都完成的情况下影响收房。
2)房产证是否红本(就是不差银行贷款)。如果是,要进行查档核实真实情况。房产证是否押在银行。如果押在银行要知道原房主还欠多少贷款没有还完。
3)房产证押在银行的,要和原房主商量是自己还银行贷款赎楼还是要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如果担保公司赎楼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都要协商好。
4)要让双方明确,在房产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是卖方承担还是买方承担。并要收取原业主的交房保障金。一般为1—3万之间。
以上四点情况,中介人员在房子过户之前必须事先做好。否者,在办理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中介人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房子已经过完户,在收房的时候有纠纷。就要分是不是原业主故意隐瞒,还是租客不愿意搬离等情况。中介方都押有原房主的押金。可以与原房主商量,共同解决好问题,把房子交接给新房主,押金才给与退还。达到最终目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之规定,中介在房屋交易中,应当审查如下信息:
1.交易双方的主体信息:卖方是否为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产权人;是否所有权人都在买卖合同签署了名字;非产权人出售的,是否有公证委托书及相应的代理权限。
2.交易房屋的权属信息: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况。
3.房屋状况:房屋结构、房龄、是否已补缴了土地出让金(针对安置房、经适房)。
如果中介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有没有告知交易方,中介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房屋纠纷的房子能拆迁吗?
有房屋纠纷的房子当然不能先不能拆迁,因为若事先通知拆迁办此房有争议,拆迁办仍还一意孤行地在未经过二人共同协商后,而一味地进行强拆的话,那么拆迁办是有责任的。
不过这里面的不能拆迁,也是暂时的,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在此期间,争议之人必须要统一思路,必须选择好各自的补偿要求,然后再与拆迁办一同看其补偿要求是否可行,不能总是以争议为由,任意的拖拉下去。
否则拆迁办一样可以经过法律程序把你的房屋先拆迁后解决的,而那时候的拆迁也应该算为是合理的拆迁。
您好,这个要看房屋是存在什么纠纷,如果是存在产权纠纷的话,需要:
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关系存在争议,产权人还未确定的房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二、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办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根据《办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您好,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有房屋纠纷的房子一般意味着房屋的产权不明确,这也就导致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由于拆迁中的拆迁协议是需要和房屋产权人签订的,产权人不明确也就导致拆迁工作难以继续进行。
在此之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但是在这个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被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这个条款也就随之失效了。
您好!建议您参考:
一、有争议的房子,征迁怎么处理?
1、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2、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3、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公证。被拆迁房屋应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4、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5、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
二、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途经: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村委会、居委会都设有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最终结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最终结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