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区内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小区内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小区的房子长期没人住也没人认领(业主死亡,不明产权),该房经营管理权是否归物业?
房子长期无人入住,也没人认领(业主死亡,不明财产)该房屋的经营及管理权不归物业但物业可在人民法院对房产进行处置时提出物业管理费用的申请。
如何处理这些财产。确认无主房产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房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无主财产的申请。 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可宣告该房产为无主财产。依法收归为国家所有。
怎么可能归物业?
要依法律来啊。
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只有你知道继承人……
如果统统没有,也只能是五保供养之类对象,归其户口所在村(居)的集体组织。就算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归物业所有啊。
这个,很明显不可能归物业公司。
房主死亡,但没有遗嘱,也无人继承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应该归为集体所有或国有。
当然现实中这样的事情非常少见,很少有说一个人生前已经没有了任何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等自己赡养人等。但凡有以上任何一种关系的存在,甚至是生前依赖于该房主生活的其他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存在,这套房子都不会无人继承、无人认领!
如果的确存在这种极端情况,房主死亡后,居然没有任何继承人存在,又没有遗嘱,那么处理的方法只有两种:房主生前属于集体组织的,该房屋归该集体组织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则该房屋归国家所有。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有经营管理权,很明显,需要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委托代管的协议。
谢谢邀请!
小区房子长期没人住,也没人认领。这种情况的房子与物业公司只存在欠费没有人支付,也就是合同纠纷的关系而已。有没有人认领之说,肯定不妥。首先造房子就有了主人(开发商),出售给业主,就是有人购买,也就是不存在无人认领。
该房经营管理,不可能归物业公司呀😄,即是该房业主死亡。在小区内的产权不明房屋,必须在房产交易中查询核实为准,如果真的存在无登记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屋,那就是全体业主的共有产权。
仅供参考,相互学习交流!
邻居建房引起的矛盾怎么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人与人之间就是一个沟通交流,任何矛盾都可以化解,没有杀父夺妻之恨,只是为了哪一点面子,闹得不可调和。想想我们的毛爷爷,有多大的胸怀和格局,最后拯救万民于水火之中,我们还有什么矛盾不可解决呢?
按照下面方法解决:
1、首先在规划土地上新建房屋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应监督对方有无此证,没有的话你可以想房管局举报。
2、其次此墙距离应按照土地使用证来办。
3、按照物权法规定:对方应提供相应距离。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邻里建房引起的矛盾争端,自古以来就有。先来看两个例子吧。
在安微桐城,有个著名的六尺巷。清朝康熙年间,张英是文学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其老家吴姓乡邻,因建房要占用两家共用的巷子,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家急忙修书,派人送给张英,想借张英官威逼吴家退步。接到书信后,张英修书一封,写道:“万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英家人接到书信后,深为自己的鼠肚鸡肠而自责,便主动让出三尺宅基地让吴家建房。而吴家看到张家如此深明大义,也甚感羞愧,于是也让出三尺地界而建房。这就是六尺巷名字的由来。六尺巷,是解决邻里建房最好的事例。
另外一件是今年8月份,发生在海南。陈伟4岁的儿子,在家门口玩耍时,被邻居75岁老太诱骗至家中。用砖门砸死小男孩后,用编织袋装上尸体,沉到小区水池中。老太归案后,才了解这件惨案发生的原因。原来,因当年陈家裁了两棵椰树苗,越过了她家地界,两家因此结下了嫌隙。怀恨在心的老太,处心积虑报复陈家。不仅伤害了幼小无辜的生命,,也将风烛残年的自己,送上了法庭,从而造成了两个破碎的家庭。
可见,邻里因建房而引起的纠纷,处理的好与坏,效果是有天壤之别的。万一遇到纠纷,双方要心平气和地协商,千万不要发生冲突。有理也要让三分,恃强也要弱一丈。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会相处一辈子,甚至是几辈子。在这样的日常相处中,不是亲情,也胜似亲情。因此,文明解决邻里建房纠纷,是最好的选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区内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区内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