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撤销裁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撤销裁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区业主委员会被法院判决撤销备案是否预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解散?
遵义市新熙园业委会行政备案案件经过当地法院二次裁决,判业委会的行政备案撤销,并为中院的终审判决,应该是有理有据。
由于提问人附带提供的材料不全,依据判决书后半部的说明可以判断,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有瑕疵,这个瑕疵影响到了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性,也可以认定为是错误!这类错误据推测可能投票表决时,有非业主代签字,影响到了双过半的法定要求之类。
由于二审的上诉人是当地的区城建局,那么一审的起诉人可能为小区的业主,应有部分业主的慧眼辩识,发现选举时的出现了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备案,并得以成功。如果是这样,应为这些明智的业主遵纪守法、合法维权的行为的鼓掌!👏
提问人问小区业委会是否要解散?
回答是应该是的!小区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产生执行机构,按照法规要求,需在当地的住建部门备案,由于法院判决备案撤销,那么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有关于业委会的结果为不合法,应解散!
最重要的是,小区接下来怎么办?
笔者认为,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建议热情的业主们再次与社区街道协商召开业主大会事宜,重新选举业委会为上策!相信有了这一次的教训,再此推选业委会没有大问题了!
别怕,那就从头再来!
首先,这卷宗不完整,没有前面的原因,只有后面的法院裁定结论,看不明白
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被法院判决撤销备案,并非业主委员会解散,可能是它的产生或者变更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撤销备案,只能依法重新选举,然后备案。
三是,如果这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那么本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有,也是违规的!
四是,既然很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经常发生矛盾,有必要寻求新的更科学的管理方式,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请教:买卖房纠纷,中院终审判决和仲裁委员会裁决,那个有效?
仲裁委仲裁和法院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不可能同时适用。只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指定明确仲裁委裁决,才适用仲裁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中院的终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若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矛盾,不存在效力比较的问题,应通过申请再审解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撤销裁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撤销裁决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