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房产纠纷法院认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离婚房产纠纷法院认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告人离婚房产在女方名下,女方不承担责任,能否执行女方名下房产?
被告人已离婚,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诉讼中已经申请保全女方名下房产。法院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能否执行女方名下房产?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1.本案是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离婚时间。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将被告人前妻列为共同被告或列为第三人?
如果被告人离婚在前,涉嫌犯罪在后,他们离婚不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判决结果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也就不能执被告人前妻名下的房产。
如果在时间顺序上被告人的离婚有转移财产逃避民事赔偿责任之嫌疑,且已将其前妻列为本案当事人进行诉讼,那就有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了。
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被告人是因什么原因被告,如果是因为债务纠纷,所欠的债务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虽然你们离婚了,房产在女方的名下,但还有偿还的义务。如果是离婚后的债务,女方没有义务去为对方还债。
法海一粟认为,女方名下的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1、法院已经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从题目所提供的内容来看,法院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既然女方不承担责任,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2、女方名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从题目所提供的事实来看,女方与男方已经离婚,而房产又登记在女方名下,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既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女方对于男方债务又不承担责任。因此,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3、如果要执行女方名下房产,必须证明,他们离婚的目的就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则可以请求确认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否则,女方名下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4、债权人应当未雨绸缪。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关系时,如果债权人希望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则应当事先要求女方对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即所谓“共签债务,共同偿还”的方法。如果债权人不要求女方“共签”的,那么,法律有理由认为债权人已经放弃了要求女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谢邀!
1.被告人的称谓应该出现在刑事案件中,不过这个问题可能说的是民事案件。
2.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要说清楚是女方婚前婚后的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女方为被告,可以执行相应财产.
4.没有执行依据,无法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
仅此参考!
夫妻离婚后,房子归一方所有,但房贷还未还清,这种情况房子该如何过户?需要进行公证吗?
1、夫妻离婚以后,会有”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是要在民政部门留存一份的,民政部门会盖章在上边。离婚协议上边就会有对这套房产的归属;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上会有对这套房产的归属;
2、这套房产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主贷人A,但这套房产判给B了;贷款不结清,是没有办法过户的,不但银行不同意,不动产登记中心也不会给你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正常还款,银行才不会管房子归谁了;
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主贷人A,恰好这套房产判给A,事情就好办很多了;B只要拿好离婚证,这个就是免责声明,如果A无力偿还房贷,再去找B的时候,拿离婚证给银行看就好了;
3、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需要减名字,贷款不结清,不管减哪个人的名字,银行都不愿意;有些人就觉得不能理解了,法院明明是已经判了呀,银行能大过法院吗?根本就不存在大小的比较关系,法院可以规范民事关系,而银行也要开门做生意的。比较理智的做法是,拿钱把贷款结清了,银行解押了,随便你们去不动产局怎么折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房产纠纷法院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房产纠纷法院认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