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房产纠纷法院判决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离婚房产纠纷法院判决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怎样应诉离婚官司?有何法律依据?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应诉问题,本律师发表如下意见:收到人民法院传唤及原告起诉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之后,被告首先要审查起诉状中对方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果完全同意对方的诉求且对方陈述的事实理由,则无需答辩,只要按时出庭即可。如果不同意对方的诉求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则就要围绕该项或者该几项诉讼请求,依法精心搜集整理准备反驳对方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之上,撰写民事答辩状并在15日答辩期限之内递交法庭,开庭时按照自己撰写的答辩材料举证并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相应的诉讼请求。
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已协议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何救济?
在现实中,部分夫妻在面临承担债务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办理离婚,将财产确定归一方,以保住夫妻共同财产不被执行。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该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及执行而办理离婚登记
二、该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将债务约定归一方承担而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使另一方脱身的目的
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可行性不高,特别是实践中债权人准备起诉时,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往往会先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当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已经被保全时,在理论上,配偶一方也不能要求析产,原因在于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践中债权人可以代位析产,既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也不损害共有人的权利。
每个案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上述意见仅为个人的理论意见,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参考,不可直接套用。个案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专业人士在完全了解案情后给出的法律意见为准。
这个问题我现在就遇到了,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在某中院进行执行,因为这个案件是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我们赢了以后,对方上诉到省高院,经过努力二审虽然没有维持,但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
哪知道我们在中院申请执行了,查找对方的财产,才知道对方在二审期间竟然和妻子协议离婚了,就像题主所问题,把财产全部归妻子,而且竟然二套房子也过户到了妻子名下,这个人比题主问的问题更绝的是,人家协议离婚,等房子过户到妻子名下后,竟然又和妻子复婚了。
我们查找到对方妻子名下的财产后,人家很光棍地说:全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个人的债务不能执行我妻子名下的财产。
这种情况真的是第一次遇到!人家都是离婚不离家,这家伙玩的这一手,估计也是担心妻子飞了咋办,赶紧又通过复婚把妻子套住。
其实这种转移资产的行为在现实生活种比较常见,这是一种典型的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可以申请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一方面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这种赠与行为,还可以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一般情况下对这样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认可的,如果能这样的话,那所有的生效文书都别执行了。
不过法院应该在这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甚至拘留、判刑都要用上,否则,老赖的办法会越来越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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