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长春的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长春的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费和门禁绑定合法吗?门禁卡每户两个,另购30元合理吗?
如果物业为了业主服务到位那就必须支付费用,如果不合理的给业主设置障碍,那就开除他们,我们花钱买房子请人当保姆不是为了骑我们头上拉屎的。物业就是保姆,我们付钱他们服务,如果连自己的家都被占领了,凭什么不撵了?
首先,物业费,是物业服务的费用来源,没有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人员工资、福利就不能按时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就不能按时给付,物业服务工作就不能正常进行!另外,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成为拒绝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物业公司为了促使业主缴纳物业费,对于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业主采取相应的措施,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也属无奈之举不值得提倡。
其次,门禁卡的制作,也是有成本的!每户两张免费的门禁卡,制作成本已从物业费里列支,每户多要的门禁卡如果都从物业费里列支,势必加大物业服务成本,将会降低物业公司的利润率!是物业公司不可能承受的!
业主、物业公司都应该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说不合法吧?人家就这样办,咱们还就得听。一个月好几百交着,回个家跟孙子赛的。小破卡淘宝0.8一个,他就要30,没有你就开不了大门,上不去电梯,预交物业费,晚一天就停卡。
虽然原来的小区有点破旧,一年才100多块钱,现在这个新房住的我有点儿郁闷[捂脸][捂脸]
物业费和门禁卡绑定合不合法?
有些小区物业把物业费的缴纳和门禁卡绑定,如果小区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以门禁卡控制业主不能自由出入小区。这样的方式就是业主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也无法行使监督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是不是符合要求。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时候,属于业主共同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无权擅自给小区安装门禁卡,更没有权力控制业主自由出去小区。对于这种行为,需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如果小区业主同意绑定门禁卡,那这种方式可以进行,如果业主不同意的话,物业公司必须解除门禁卡和物业费的绑定。
至于你说的第二个问题,门禁卡超过两个收费,那要看你和物业公司的合同上有没有约定。如果你和物业公司合同上约定了只免费提供两个,那物业公司就不违规。
物业公司提供免费门禁卡毕竟也是有成本的,而且物业费里面并没有约定包含门禁卡成本,物业公司适当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只要不是高额收费就应该没问题。如果你觉得收费太高,可以去当地市场管理部们反应。
房产证是父亲单独所有,父亲把房子卖了,母亲能维权吗?
房产证是父亲单独所有,父亲把房子卖了,母亲能否维权?这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是房屋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合理价款?
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可能有出入
在中国家庭中,由于原先对产权的概念并不是很清楚,加上房屋来源的复杂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单独登记在夫或妻一个人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意味着,虽然表面上看,房屋可能属于夫或妻单独所有,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财产。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一般在已婚人士出售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无论房产证是夫或妻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很多城市的登记机关通常会要求夫妻二人同时到场,由两个人同时拍照、签字。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避免出现交易纠纷。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产权证登记的是夫或妻单独所有,那么从法律上讲,登记的一方就是产权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该房产。而登记机关要求其配偶必需到场签字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会引发新的问题。例如,明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却要求配偶签字才能转让,可能会演化为新的财产纠纷。
不过自2019年以来,有些城市对此做了调整。比如,长春市就规定,新办不动产登记,夫妻双方在现场书面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且房屋只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则日后房屋交易及过户只需产权人单独办理即可。之前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房产,也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为产权人一方所有,日后交易过户时,只需产权人一方到场即可。
母亲能否维权的关键在于房屋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如题主所说,父亲一人就把房子卖了,是因为房产证只有父亲一人,从法律上讲,这没什么问题。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无论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都无法把房子要回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共有产权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只要支付了合理价款,就属于善意购买。如果买受人给付的价款显著低于市场价,则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
因此,母亲如果能够证明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买受人的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则可以起诉对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否则,就无法进行维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长春的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长春的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