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急需房产纠纷知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急需房产纠纷知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家庭的房产纠纷该如何解决?
你好,你说的大姑姐小姑子,应该就是你丈夫的姐妹。你题目的意思,按正常的理解应该就是,女儿有没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此前的继承法,以及刚刚施行的民法典,配偶、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回到你的题目中,如果你丈夫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话,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你的大姑姐小姑子过来要求继承她们父母的遗产,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且其实她们要求继承父母遗产,是她们在法律上本就应得的,并不算是来争。
同样的道理,如果你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在他们百年后,你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回到娘家,要求继承自己父母亲的遗产。
当然,根据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也对父母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如果大姑姐小姑子没有对父母亲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你丈夫作为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要求适当多分遗产,或者要求大姑姐小姑子分担对父母生养死葬的合理费用。
以上,供参考。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欢迎关注我@文金发律师,多学法,少吃亏。
自觉点给不行吗?
我同学弟弟就主动给了我同学一套大的,因为他觉的他姐姐也有继承权,而不是像网上那些没出息的吸血男,张嘴闭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老时候又说女儿才该养老。
不知你所描述的家庭是属于哪一类,一种是父母,一种是夫妻,一种是兄弟姐妹?
以上不管是哪一种首先要看产证上的是谁的名字?
《一》夫妻类型,主要看产证是否在夫妻两人名下,如果是共同名字,那就按照法律规定,共同财产来分配,一个一半。
如果是在单独一方,就要看在婚后是否有做公正,如有做过公证,那只能叛给产证名字之人。
《二》兄弟姐妹型,如果产证是在父母名下,就涉及的比较多,首先给讲下法律是怎评判的,比如在兄弟姐妹中,其中不管谁一直跟父母住的,同时一直照顾父母的,他最有权利继承,还有就算分财产,同住和照顾父母者应当多分到财产!
《三》父母类型,这样情况下,基本不会发生,因为如果之前是所购的房子,基本都会写自己名字,如是近几年购买的房子,如有兄弟姐妹,基本都会为孩子购买相同的房产。直接就以产证名字来分配了。
希望的是回答能帮助到你,我是《MR房知识》
专注于房产经济解分析和房产有关的问题解答
房产知识我解读,关注不迷路
不是争,而是应该有份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的水,这个说法是对己婚女的岐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未婚时的女儿,与儿子是家庭成员,男女平等,女儿和儿子一视同仁。己婚的女儿即大姑姐,小姑子在家庭共有财产应有相应的份额。比如大姑姐,小姑子在婚前参加家庭承包土地上的劳动所得,上外打工为家庭创造和积累财富,与男孩一样用自已的双手盖房屋。土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婚前大姑姐,小姑子在家庭户口本上是家庭承包成员。她们结婚后,承包有份的土地不可能带走。但承包土地的收益应保留她们一份。现老屋拆迁,土地被征收征用,都会得到数额可观的补偿款。按理说大姑姐,小姑子应有她们一份。她们不是回娘家来争财产,是有权得到财产。任何以种种借口剥夺已嫁女,大姑姐,小姑子财产的做法是不当的。
在一些人眼里养儿防老,房屋拆迁款,土地占用补偿款,大都在百万元以上,父母的遗嘱,钱大头给儿子,父母想给出嫁女儿一点,儿媳以离婚相威胁,出嫁女只好放弃。但父母病了,又让己嫁女出钱治疗护理,或儿媳把年老患病的公婆推给出嫁的大姑姐,小姑子家赡养,而后不闻不问。这时的大姑姐,小姑子虽然能出钱为父亲看病护理或赡养,但对父母的偏心有怨言。权利和义务一致,或相等。成年男女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分得财产,继承父母遗产上也应有同样的权利。但在实际过程中,往往权利偏向儿子,义务往往偏向己婚女儿,使得己婚女儿心里不平衡,但又无可奈何。
第一,按照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你丈夫的母亲没有留下遗嘱来处分遗产的话,那你丈夫的兄弟姐妹都是有继承权的。这种继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和是不是女孩,是不是出嫁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你的大姑姐和小姑子都是有合法的继承权的,遗产是应该分得的,不存在争和抢的问题。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论儿子女儿,也不论女儿是不是出嫁,在法律面前有同样的义务。并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能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没有关系。如果父母提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把自己将来死后的遗产留给子女中的一个或几个或者全部留给子女以外的其他人,那子女也不能以将来不能分得遗产或遗产分得少而不尽赡养义务或少尽赡养义务。
第三,如果子女不孝顺或者没有尽心尽力的尽到赡养义务,能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呢?要看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来处理。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具有虐待遗弃父母甚至出现故意杀害父母的情形,是可以剥夺继承权的。如果达不到以上严重程度,可以适当少分或不分。这里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不孝顺以及抚养尽力的程度是一个比较难以客观评价的问题。
第三,儿媳对公婆和女婿对岳父母在法律上是明确没有继承权的,当然也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自己的配偶在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使用的是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这种意义上来讲,配偶也算尽了赡养义务。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在道德上儿媳和女婿都是有赡养义务的。
嗨你家好,现在争夺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太多了,现在的社会人太现实了,有钱💰就是老子没钱就是孙子,所以大家想进办法搞钱💰。
就我的大伯家也是为了钱搞得姊妹不和气,因为当初大伯家老房子有一间房子没有卖出去,当初我也不知道伯父说了没有,将来这个房子土地给小女儿建房,后来哥哥嫂子把房子卖了。[玫瑰][玫瑰]
就因为他们把房子卖了,哥哥承诺每个姐姐跟妹妹拿一点钱给她们。去年底伯母去世,姐姐就嚷嚷说父母遗留下来的钱💰,要分给她们。年30晚上哥哥叫我们都去他家吃年饭,大姐一听说吃年饭,肯定会拿钱给她们。我饭吃完就走了,后来也不知道她们发生了什么事,正月初二,我弟弟喊大家都到她们家吃饭,吃完饭嫂子跟哥哥大吵,你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要问我。哥嫂俩吵架,我心里就不舒服。就叫我的姐姐们,你们不要闹得不愉快,都是兄弟姐妹,几十年的兄弟姐妹,父母不在了要和和气气。不能因为一点钱,兄妹情份都没有了。
[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现在就因为那些钱姊妹都不和气了。
农村房屋纠纷找谁解决?
这个我是专业的,不要看网上或者百度搜的那些官方话。国家是那样规定的,但是到了村一级这里,因为这种纠纷工作挺麻烦的,基本就只有两条路可以走,确切的说其实就只有一条路。那就是找人民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这个委员会一般都是设立在乡镇司法所里,大多数由司法所长兼职调解委员会主任,再由乡镇指定专人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工作就是调解所有村镇社区居委会的各种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一切非刑事纠纷。我就担任过人民调解员一职,所以说,建议你说的这个纠纷去找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不管你找村里还是镇里,亦或是打12345等各种投诉电话。到最后都会派给调解委员会去调解。如果你要打官司,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有的法院直接设有调解室,没有的就会打回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还要带上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终止调解书,此时法院有可能会受理。假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小纠纷,法院还是不会受理。依然会进行调解或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直到调解成功为止。所以说,除了调解没有其他更好更省时省力的办法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们自己先协商一下,有啥矛盾,说开了,如果协商不成的,找村委会,他们对你们家里的事都比较了解,看看能调解成功不,再不行就去法院起诉,这个时间就比较长了,劳民伤财的,最好不要走这一步
首先该房屋的使用权及原始证据和必须保留你本人手中,以及村委会有相关的一些合法手续,这些都有了,之后即使产生产生房屋纠纷,咱也不怕对错对方, 先由村委会进行私下调解,调解不了的情况下再由房屋的合法使用者提取诉讼,进行司法程序。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诉讼?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首先明确房屋拆迁纠纷涉及哪些法律关系。(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具体包括两种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针对拆迁补偿款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违约行为。(二)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其中主要是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二、其次针对不同诉讼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我国关于法院管辖问题设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根据具体的房屋拆迁纠纷您需要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后了解诉讼程序、准备所需文件。因为房屋拆迁纠纷有其特殊性,一方当事人往往可能是房地产公司或相关行政部门,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占据强势地位的,所以建议您在解决相关纠纷中可以积极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权益。
如果回答能帮到您,请采纳并点赞。
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可提供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解答。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专家。
您好,在被拆迁人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不要慌张、恐惧,亦不用犹豫,你应该立即针对拆迁方的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将非常不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而在实践中,拆迁方较多只知强拆,并不会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违”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之处。为达到其拆迁目的,拆迁方会选择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夜里组织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员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破坏。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上述情况时,第勿慌张,第二要沉着应对,不可以暴制暴。第三要尽可能地留存证据,以便为后期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依据。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期满后,拆迁方会堂而皇之地对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接到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后,若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拆迁方贸然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
你好,诚挚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纠纷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一)管辖法院
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的案件应当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首先从级别管辖来说,依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房屋征收纠纷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再者,从地域管辖而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一般由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二)准备诉讼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保存好相应证据,如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等政府文件以及自己房屋建筑的照片、实际测量面积、房屋结构等证据。
2、如果拆迁纠纷过大,政府给出的最后补偿总额与实际补偿相差过大,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准备相应的起诉书等材料,以防遗漏。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诉讼。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在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起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急需房产纠纷知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急需房产纠纷知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