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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首先会看二人之间有没有赠与协议或者相关约定,如果有明确、真实的协议书,则法院会以此为判决依据。例如,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亦或是一方没有当地的购房资格,但是全额出资让对方成为名义上的户主,只要可以拿出代为购房的协议和相应的银行流水记录,依然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如果该房屋是男方写下赠与协议给女方的,那么女方可以此为证据要求确权。
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过户,房屋就归谁所有,法院会看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字来判断所有人;如果是不需要登记过户的财物,例如一些动产,则谁购买、使用、保管,一般就属于谁;若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则首先主张以协商的形式来解决矛盾,协商不成的,以出资份额作为分割标准;若是双方都无法证明财产的归属,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1、如果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是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怎么办?
未登记方若是出资份额不多,则可以通过提供出资购房证明的办法来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若是未登记方出资占据绝大部分,则可以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2、假如情侣之间没有关于房子的协议,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了,如何处理?
通常这种情况下有三种可能:一是双方各自出资,共同支付首付和贷款;二是一方单独支付首付,贷款共同承担;三是双方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子女共同还贷。
首先,按照《物权法》规定,可知房屋应认定为情侣双方按照各自出资额所占比例对共同购买房屋按份共有。其次,一般由双方协商房屋归谁,对没得到房子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份额得到房子的一方要进行补偿,补偿额要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购买时价格进行认定。协商不成,只能将房屋出卖后的价款按照各自出资情况分配。另外父母帮忙买房子要注意啦,应该签署一份协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和出资性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无法追回这笔出资钱款。
恋爱期间,由于双方不具备法定婚姻关系,所以不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共同财产制,这个问题要看最终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或者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因双方实际上并未登记结婚,不能认定为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才能公平保护双方权益。如果因为市场因素,房屋的价值增值了,那么增值部分的财产应当依照出资比例的原则予以处理。
如果房屋最终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未登记方的出资应当属于对登记方的赠与。这种赠与与一般赠与存在的区别是它应当解释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如果条件未成立,这种赠与失去了给付的基础和目的,即使完成了实际支付,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也应当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允许未登记权利方要求返还出资款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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