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主张实际损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主张实际损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最高院关于行政强拆赔偿案件,被强拆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看一则,最高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立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5月自建。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立成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首先,《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沈阳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其次,《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制定,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最后,《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还是适用范围上看,《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均非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立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至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皇姑区政府对于王立成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皇姑区政府无法给付王立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立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此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强拆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违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的规定。每当国家利益与人民公民利益财产之间发生矛盾争议纠纷!利用强权权力压迫与旧社会的霸权霸道,还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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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我国强拆形式分为两种,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
先说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合法的。当双方达不成合意,政府工程又等着推进的时候,政府会按照程序出合理的价格,下达补偿决定,针对个人的具体补偿。当事人在期间内不进行自行拆除,不搬离,政府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然后就是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违法的。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面临很多困难,我们主要还是做诉强拆已经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
诉强拆,政府一般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赔偿一般都会比补偿阶段低很多。所以最好不要走到被强拆的阶段。
如果我们之前有第三方评估,是非常有利的证据,证明我们损失了多少。如果没有,也可以根据之前的录像,对室内进行一个装修等的评估。这些都是实际损失的认定的参考证据。而国家赔偿也是根据损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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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发生纠纷,应该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谢邀!我是股权一号。
实际出资人就是我们常说的隐名股东,虽然出资了,但工商登记上不显示自己的名字;名义出资人即为显名股东,就是其名字被登记在公司章程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纠纷大概有以下几类,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一号一一给您道来:
一、合同效力之争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受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双方如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给看一下法条吧。
二、投资收益归属之争
实际投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名义股东以其名字在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显名纠纷
实际出资人想走向前台显名,要求名义股东将其所持股权变为自己名下,这靠名义股东是办不到的。于是,隐名股东要求在公司变更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这至少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告到法院也不会赢。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该签订有书面合同。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纠纷的应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如有法律问题可关注头条号:上海离婚房产律师,私信免费咨询。黄劲夫律师回答,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主张实际损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主张实际损失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