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纠纷及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纠纷及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发商和房屋承建单位之间有债务纠纷,开发商强行给购房者交房,购房者能同意收房吗?
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问题,首先你们和开发商之间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施工单位与开发商之间他们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有工程款纠纷另行解决。
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的债务纠纷并不会影响物权归属,与商品房买卖也没有关系。
只要能确定开发商的证照(比如销售许可证)齐全,交房完全没问题。
至于停水停电,这个不太可能,通常来说,开发商才有条件这么干,施工方一般没有这个条件。
至于会不会被堵大门,除非弱智的施工方,否则没人会堵局外人的大门,因为那毫无用处,还可能被治安处罚。
只要房屋本身没问题,收房肯定没问题。
欠债者的房产己被法院拍卖并进入分配阶段,另一债权人刚起诉,应如何分配?
法律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主要指的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就债务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制度。因此,首先提起执行的申请人并无法定优先权,但是享有担保的债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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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负责任的说,得到房产分配的概率不大,朋友失踪,说明欠款不是小数目,可执行财产可能只有房产了。房产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意味着至少一个或者数个债权人盯着,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先后顺序,等到题主判决下来,房产基本不会有残值了,获得分配几率微乎其微。
2、诉讼还是走下去吧,执行阶段看看有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死马当活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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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参与分配,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一,被执行人除要处理的财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其他债权人已经取得生效判决或者已经起诉到法院,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三,拟处理财产的执行程序尚未结束。综上,对正在起诉阶段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拍卖的房屋可以参与分配。
第一位提出保全申请的债权人也就是原告优先受偿,我们一般称为首封,第二个提出保全申请的称为轮后查封。具体说,如果第一个冻结的无论是钱款还是房产,价值低于或者等同于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那么第二个提起诉讼的人再对此”轮后查封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以前,在分配前,债权人如果立案,可以先去执行庭申报债权。执行庭拍卖财产后,除去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之类之后,预留优先债权,再在一般债权之间,根据申报的债权按比例分配。现在执行庭只受理生效判决出来后的债权申报。如果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了,你才起诉的,可能就赶不上分配。
所以,就债权债务纠纷,需要加紧时间起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纠纷及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纠纷及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