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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出借账户涉股票操纵案,是否违反股票账户实名制要求?会不会面临处罚?
不不,这个不违反实名制要求,但是处罚,有可能。听我细细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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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股票交易实名制是本人的股票账户,本人的银行三方存管,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已经过核实,同时本人知晓名下已开通股票功能。正常能够在证券公司办理成功的账户都满足这一点,所以,账户实名制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争议。
账户实名制是为甚解决什么呢?其实就是让所有的交易有据可查,不是凭空出现的一个人在买卖股票,这个人一定是存在的,就像黄先生的被查到,就是实名制的结果。而如果这个账户本人不知道,那么也不是违反实名制交易,而是违反了非本人开立股票账户和侵犯本人的账户所有权的侵权问题。
这个账户是合法的,里边的资金应该是黄先生自己交由对方打理的,但是用途上有可能其并不清楚。因为毕竟没有时间管这个事,但是如果这个账户的资金涉及操纵股票并且从中获利,那么其本人也许不会受到证券交易处罚,但是按照证监会以往的处罚,罚款和警告应该是有的,因为毕竟这个账户参与了交易。而且往往有可能里边的资金也是本人的,这个和只使用空的账户,资金来源另有根据的行为定性还是不一样,因为目的就是借此挣钱,所以,肯定不是善意第三人,至少主观目的上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界定。但是罚款多少这个应该还需要根据听证会中的申辩来确定,理论上不应该很多。
股票账户和银行卡一样,如果被利用与非法渠道如洗钱等,都是触犯法律的哪怕是主观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一样会卷入纠纷,千万小心。
证监会刚刚公布的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虽然黄晓明并未涉及到具体的操纵股价,但是不可回避的是,这涉及到出借股票账户。
笔者认为,虽然这不会涉及到直接的处罚,但是这涉及到A股投资的实名制要求,账户户主应该对自己账户的投资行为有所知晓,并负有管理之责,这好比黄晓明有一套房产,他将这房子租给了第三人来经营,第三人在该房产做了任何具体经营行为,应该告知黄晓明,并获得户主的同意,同时,第三方的经营行为,尤其是违法违规的,虽然业主方是未知的,不会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其中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黄晓明本人主观意愿的肯定不会存在这种倾向,但是还是负有管理之责,并且,不难分析,黄晓明或者其账户委托人应与高勇签订有投资协议,协议上对投资行为肯定有约定要求,比如,投资行为不能违反中国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因此,在后续的责任方面,黄晓明也应该从法律上要求高勇进行违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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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们小散也是云里雾里的。不知道这中间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有看到报道,黄晓明工作室是出面澄清的。可是,证监会刚刚公布的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而且还是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的。这个应该是错不了的。
- 在对精华制药的十大流通股东里面,2015年也确实出现过黄晓明这个名字的身影。这个应该错不了。只不过现在吃瓜群众弄不明白的是,黄晓明找了高勇代客理财,还是账户出借了。这点好象没有定论。目前当事人也没有出来解释。
只不过,有些律师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说是善意的第三人。这个善意的第三人意思就是黄晓明并不知情。操纵股票获得的利益也与他无关,他也没有从中获益。但是,我有个疑问啊。黄晓明自己的股票账户,钱必须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绑定的啊。钱的进出难道黄晓明一点都不知情吗?这很奇怪哦。
- 在当前的处罚措施里面,也仅仅对高勇进行了处罚,其他的相关账户也没有被冻结,看样子应该是和黄晓明没有太大的关联了。假如黄晓明确确实实出借股票账户给他人应该是违反了实名制的要求。这里面可能太复杂了。只有当事人才清楚这里面的真实情况。有可能这是一个解不开的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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