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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数额?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想上述法律条文应该是很清楚了,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一般来说是夫妻双方均分的。然后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比如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话,理论上应该由男方补偿增资部分的一半给女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夫妻共同支付款项乘以房产净增值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在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贷款及补交房款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偿还,并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贷款和补交房款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款,房屋款项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款项乘以房屋净增值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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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难说的清。
房子是增值了但有时候是有价无市。所以不一定能够卖得出去。既然曾经在一起过,也没有必要太过于计较,把房子做一个市场实际成交价了解一下。同时如果谁愿意要就打个折。如果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可以找法院判决财产的分割。或者直接卖了分现金。既然在一起了就是缘分,不要轻易说再见,如果有小孩了考虑离婚前考虑一下小孩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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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初对房子是什么样的协商,是两个人的名字还是一个人的。 首付的出资方式,谁掏的首付,还是一人一半?月供是一人一半还是一个人出?
如果不同意对半分,要打官司的话,准备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据。法院判决除了靠证据,也会有情理考虑,协调无果才会铁面断之!
夫妻一场,缘分天定,而且生活中各有付出,无须闹的太僵!好好商量再说分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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