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私人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子女在没有公正委托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法?
产权人没有亲自到场,或者签订合同的人没有持有效委托公证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你这种情况特殊,和你签订合同的是产权人女儿,像这种情况,主要得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主的女儿是怎么跟你讲的,如果她明确表示是经过父母同意并且授权出售房屋的,你是可以起诉她的!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认为房东女儿在没有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中介人员的操作涉嫌违规。
一个正规懂法的中介从业者,与买卖双方签订三方买卖合同之前,首先应该校验卖方证件,包括房产证,业主身份证,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如果是离婚分割的房产还需出示相关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才可以签,如果女儿代签,不能算为正式生效的买卖合同,同时中介在校验女儿身份后,在正式业主面签前,定金应由中介保管,在正式业主到场并校验身份后,业主签了名,并收到定金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我觉得,这件事疑点很多。
第一,中介在草签合同时并无马上向买家说明房屋产权状况,而是事后想迫买家付首期款失败后才告知,事实是不是这样还存疑。
第二,如果是离婚分割财产,要正常交易,也必须持相关文件到房产交易所转名,然后才有资格办全权委托书。
第三,当初与其女儿签合同时,其特殊情况及处理方式有无在合同上约定,如无,则这份合同完全就是无效合同,如果在约定时间内业主女儿无法叫父母本人出来履行合法手续的,定金随时要退回。
第四,也有可能是诈骗。
你可以诉诸法律,并到中介协会投诉中介,你的胜率是很大的。
希望这个答案帮到你!
子女在没有公证委托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法?
这种情况违法都算不上,但可以肯定的是,你与房主女儿签署买卖房屋的协议肯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对于这次买卖协议,卖房者既不是房主,又没有得到房主的授权,所以,你们通过中介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论谁反悔,对方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支付的定金必须归还对方,也不存在违约不违约的问题。(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你好!你没讲是什么城市所以我就以我们浙江省的城市为例来分析分析。
第一,中介方有很大过错或者责任。二手房交易,没有核验相关证件,肯定不对。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还有,所有人是谁,这个很重要!身份证!有没有抵押,有没有被法院冻结?
第二,你自己的责任。没看清交易对象,就付定金签合同,不该!
第三、卖方。涉嫌故意隐瞒事实,至于有没有涉嫌欺诈暂时不好判断。
第四,在我们浙江,这样的合同是签不了的,都要网上签合同进行备案。然后这样的中介是要被处分的!而且卖房子这样的公证是很严肃的事情,公证处是很严格的!
最后,很简单,向房产管理局投诉。你跟房东女儿签的定金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要求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我的建议希望对你有价值。
说茶聊地产找东哥!
作为一名行业管理者给你可靠解答。
第一需要确定子女是否取得父母书面委托;
第二需要确定签订买卖合同时,子女是否告知您产权真实情况以及委托情况;
如果签订合同时,子女没有取得父母书面委托,事后得到父母追认,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签订合同时,子女未取得委托且父母未追认,则子女肯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你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是否涉嫌诈骗,不好定性。
因疫情影响,房屋交易日期延迟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约定日期当然可以延迟且不属于违约。
交易当天,您可以完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定的委托书,如未提供,可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如要通过诉讼,必须保留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委托,胜算很高!
在此次居间服务中,中介公司严重违规,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你可以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反映,这种行为,轻者给予信用处理,重者可给予行政处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关注,可咨询,给你可靠解答!
这个得看情况而定,一般定金都是交友中介公司作为保管,顺利过完户自己物业水电交接完成后才会转给房源,有些房东要求带走定金,如果中介方把定金交给房源,如果后面房东不配合过户,不退还定金,那是中介公司的责任,应由中介公司给你退回定金,签了合同都是起法律效应的,且签定的都是区间合同,有第三方参与,这个合同都是双方签了字第三方盖有公章,合同法不是小孩子过家家,想卖就卖,想买就买,除非双方都同意,要不然只能走法律程序,法律肯定不会偏向于言而无信这边的。对于中介跟你说,什么房东离婚呀,定金不退呀,都是下你的,如果他们真不给你退,只要不是你这边违约,你就评凭手上的区间合同去起诉就行,他们两边都吃不了兜着走。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为什么?
这种情况的发生,估计是为了隐藏借贷关系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因为借款方有相应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才导致出借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所以说,并不是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达成了买卖关系,认定法律关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说双方确实是房屋买卖关系,那么被告是不会有能够证明是借贷关系的证据的,如果被告能够拿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那么法院必然会慎重考虑案件事实。就像犯罪一样,看起来很完美找不到痕迹的犯罪,但实际上都会有漏洞,案件的侦破,都是通过一个小小的漏洞而成功。
当然,如果原告确认为就是买卖关系,根本不存在借贷的行为,那么就去上诉吧,不排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知。
这个问题的信息量过小,而反映的问题却非常复杂。提问者应该详细描述方可判断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但有一点,如果实为借贷,房子本来是抵押物,而双方故意签买卖合同,这样法院还是以借贷作为案由审理的,不会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你这个房子是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就是一般的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会按照正常的房地长买卖合同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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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其名下农村住房,家属已有房产分割协议,房屋确权更名其中一人名下可以吗?
简单说两句,一般合法的房子,权属来源的根据是建房批复,当时老的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写的是户主,不代表是你爸爸一个人是所有这些房子的所有人,而是全体建房批复上的人都有所有权,而你爸只不过是其中一个户主。而你父亲去世了,你们继承的不过是你父亲的份额,不是全部的房子。 如有继承协议,未经公证的无效,与现有法律冲突的无效。
房屋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农村土地上的个人房屋同样如此。如果只从财产继承的角度来考虑,把房屋确权至谁的名下,只要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就是以后遇事也按协议执行,不产生矛盾纠纷,可以说是一种较好的解决事情的方法。
但是,在农村,我们在解决房屋问题时,不能只仅仅考虑房屋的问题,还要考虑到宅基地的问题,因为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的,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又是集体的,不能被用来继承,农户只是拥有使用的权利,最关键的是这种使用的权利,还被限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权使用。
那么,要把房屋确权更名至其中一人名下的话,就还要考虑这其中一人有没有使用村里宅基地的权利,如果这一点不考虑,或是现在忽略了的话,就有可能为以后的生活留下隐患。
如果这一个人的户口属于城市户口,或是户口在本村,但是他已经在村里有了一处宅基地。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如果把房屋确权至其名下,那么他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只能对房屋进行维修,不能翻建,更不能将房屋(宅基地)私自买卖给除所在村之外的人。
如果这个人的户口在本村,也没有其它宅基地的话。如果把房屋确权至其名下,那么在以后的生活中,他可以继续使用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对房屋进行翻建、维修,也可以把房屋卖给本村内的其它农户。
那么可以翻建和只能维修有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说,翻建可以把房屋拆了重建,比如是平房的话,可以根据家庭人口的多少,决定是盖一层还是二层;而维修,只能是在不改变房屋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维修、加固不使它倒塌,倒塌之后村集体就可以把这块宅基地收回。
综上所述,如果是只从继承遗产的角度出发,通过协议把房屋确权更名至其中一人名下,是可以的;如果除了继承遗产外,还要考虑以后在村里的生活问题,通过协议的同时,最好把这处房屋确权至有本村户口的人名下。你认为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