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无合同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无合同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已经签署合同,但未出房产证,若单方违约该如何赔付?
法海一粟认为,案涉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因为出卖人一方因另一产权人不同意出卖案涉房屋,因而导致房屋产权不能过户的,买受人可能要求承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1、案涉合同有效。根据题目,案涉房屋产权人为两人,而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只有一位产权人签名,而另一位产权人因为没有接到通知,所以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基于这一基本事实,没有签名的那一位产权人是同意出卖案涉房屋的。因此,案涉合同虽然只有一位产权人签名,但是,却实为两个产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另外,即便另一位产权人不知道卖房事实,案涉合同也不会因为只有一位产权人签名而无效。因为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显然,即便是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案涉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
2、如果另一位产权人不同意出卖案涉房屋,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产权人履行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因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卖案涉房屋是两位产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另一位产权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是,该合同对其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另一位没有签名的产权人同样负有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产权即过户的义务。
3、假如买受人不想继续购买案涉房屋或者案涉房屋的确无法过户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的法律责任。因为最高法院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损失数额问题,虽然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如违约按照定金双倍赔付”等,但是,买受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选择适用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先明确此合同本身的合法性,明知产权人是两人,合同中没有全部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其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在法律上讲不成在违约责任
当然,这应该是房价上涨后不想卖的借口而已,虽然在道义上行不通.法律上人家能讲得过,下次签约时注意点就好,
个人认为合同无效,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1、买方和卖方一明知房屋有共有人卖方二,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二不承认有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则买方与卖方一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例,因法条只规定了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而未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不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买方与卖方一在签订合同时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有可能适用过错相抵,都不承担责任。
综上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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