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业主签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业主签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社区签字盖章了业主提的问题,没解决,业主能胜诉吗?
如果业主提出来的问题: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约定范围:而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职责:业主要求物业:和社区做证人:三方鉴定履行诺言:而物业仍然不履行职责: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必胜!
应该说,这份证据是有一定的效力的,但业主能否因此而胜诉,要具体分析。
从实践中看,物业费官司中,业主要想获得完全胜诉,几乎是不可能的。
那意味着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或者在程序上
存在重大失误,由此,人民法院才会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判定业主方拒缴物业费有理。
你所提的问题,“物业、社区签字盖章了业主提的问题,没解决,”到底是些什么问题?
举例而言,如果是涉及小区违章搭建之类,物业即便签字承诺了,最终没能解决,这也不能视为物业的违约,因为这类事宜物业只有制止和上报的义务,最终只能由行政机关执法处理。
如果这些问题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范围之内,例如某些服务的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在业主提出整改意见后,物业仍未能解决。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力,存在部分违约。人民法院可能据此判定减免部分物业费。这也算是业主的部分胜诉了。
物管公司没有管理合同,强行拦截业主签名以续聘请,业主该怎样维权?
1*请问,什么叫强行拦截,是收到威胁了吗?
2请问,是合同到期了还是从来没有签过,他自己就来了。
如果能拿出证据你收到威胁了,那签字是无效的。
照你的说法,我理解为物业公司之前是有合同,但是到期了你现在觉得没有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物业公司之前有合同是可以正常顺延的。
最关键的一句,朋友,不要断章取义,请事实求事描述,
这种做法有欠妥当。虽然物业公司有可能拿到大多数业主的签名,但是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精神。
一个小区的基本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业主双过半投票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并在街道备案登记的民间组织,它代表着小区业主利益,是小区业主的合法代表。只有它才具有代表性,也只有它拥有聘请物业,拟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力。
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应该积极组织起来,向居委会和街道反映和申请,要求在居委指导下成立业委会,并在业委会成立后商讨聘请物业,拟定小区物业合同的相关事宜。如果没有在业委会组织下开展工作,可能导致小区和业主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没有合同,就没有工作标准和服务管理协议。物业就没有一个规则和方向,那就是乱来,不负责任。
2,物业在业主不了解细节情况下签名,会导致小区公共收入,小区公产财产,业主的其他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个别业主不了解小区业主的权力和义务,有时碍于物业面子签字,不合法也容易被物业钻空子,有可能害了小区也害了自己。
4,如果遇到物业违法违规,应该尽快组织业主代表一起,向居委会,街道和住建局反映投诉。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有权临时接管和督导小区部分事项。因为小区业委会的直接管辖权也是在居委会头上。
最有效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就是暂缓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没有合同依据,即使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胜诉的概率极低。目前法律不支持事实上的服务。如果法院支持未经业主大会表决而靠物业公司强迫业主签字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就等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强买强卖”。因此,即使物业公司强迫业主签字数达到双过半,也属于无效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业主签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业主签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