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海房产纠纷遗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上海房产纠纷遗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上海一老人未婚无孩,离世后遗产起争端,法院判定遗产归国家所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上海一老人未婚无孩,离世后遗产起争端,法院判定遗产归国家所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解读一下: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全没有的情况下,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定的继承人就是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这个范围之外的人员,一般情况不具有继承权。
3、本案,死者的姑姑、表弟、堂妹属于亲属,他们有继承权必须有两个条件之一。第一个是死者有有效的遗嘱指定其有继承权;第二,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要么老人省钱留下有效的遗嘱,要么他们有证据证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4、法院判这几个亲属没有继承权是正确的。他们认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实际上不过是和一般亲属一样,礼节性地看了几次,这根本算不上什么赡养义务。假定亲属当中有人证明,老人最后几个月是自己服侍的,或者老人几次住院都是自己出资并陪护的,或者老人后边几年的饭菜都是自己做好送去的等等,这样的话有可能争取到部分继承权。
这个案件的理论依据是这样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海这位老人因未婚,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可以看到,并不包括“表”、“堂”兄弟姐妹。
所以按照法定继承来讲,姑姑、表弟、堂妹是无法继承老人财产的。
但是,总有例外的地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姑姑、表弟、堂妹就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他们想继承遗产前提条件就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现在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的这一条,姑姑、表弟、堂妹虽然平时和老人有来往,但还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
在这个案件中,姑姑、表弟、堂妹属于太贪心了,因为上海的房子太值钱了,他们可能是想变卖老人的房产。但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房产证上门是老人的名字,无法直接变卖,所以要先更改房屋产权人,这就要法院出具一份判决书,然后依据判决书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更名,随后就可以变卖房产套取现金。
那么如何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呢?这就需要提起一场以分割遗产为由的民事诉讼,其实姑姑、表弟、堂妹谁做原告或被告都是没有关系的,钱大家肯定是平分的,这里面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应有的对立关系,而是双方齐心协力让法院出具同意分割遗产的判决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房产纠纷遗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海房产纠纷遗产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