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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戴脚镣的目的是防止犯人挣扎、反抗、逃跑,重刑犯都会戴上脚镣,是指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但对一些刑期不长,有迹象表明想脱逃、行凶、自残和自杀的犯人,也会被戴上脚镣。还有一种是犯人违反监规或出外指认犯罪现场时,也会戴上脚镣,防止其逃脱。
简单一句话:法律规定,凡一审判死刑回到看守所必须砸上死镣(卯钉砸死)和手铐,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大暴力刑事犯预估必判死刑的自刑拘之时就砸上死镣铐,而不需等待法院判决
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的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嫌疑人出庭不戴戒具,但是经过评估,有暴力、脱逃倾向的,经批准可以加戴戒具,但是媒体报道的时候一般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出现加戴戒具的照片。
例如,一般的危险驾驶、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受贿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什么危险性,可以不带戒具,但是故意杀人的、暴力袭警的、强奸杀人的以及越狱脱逃的等暴力性罪名,为了确保安全,一般是加戴戒具并且增加安保力量。
至于谁决定,一般是审判庭和法警队协商确定报法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刑满释放的女人说了这个问题。她从看守所押到法院去开庭判刑的时候,她手上的手铐和脚镣是谁给她戴上的,谁可以摘下来,为什么要戴手铐脚镣。
刑满释放的女人说,最看守所女子看守所不需要戴脚镣。因为女人本身力气就小,来看守所接到法院去判决的有男法警,力量比她们女人大多了,是多此一举。但是有一次开庭的时候,一个盗窃罪的女人,脚上没有戴脚镣。
车子一到法院停下来,门一开,下车就玩法院大门的外面跑。被抓回来后,就给戴上脚镣了。从此女子在看守所只要开庭,都要戴脚镣。
她听另外一个犯抢劫罪的女人说,之前还有一个在开庭的时候,不服法院的判决。就是因为脚上没有脚镣,用跑的方式拿头去撞审判长,审判长都被撞倒了。最后都要戴了。
她问了同案犯,男子在看守所开庭的时候,从看守所押到法院要不要戴脚镣,都说必须戴。也是之前发生过开庭的时候,用脚踢公职人员和公诉人,不服判决。
在回答问题之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有关于戒具“脚镣”的种类以及佩戴的方法与标准。
早在八九十年代,我曾在东北某看守所从事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工作,也曾近距离的接触过数名被执行“死刑”的犯人。所以说对于戒具脚镣的种类及以运用还是比较了解的。
罪镣:
比如说,我们通常会在某种场合尤其是医院偶尔会看有犯人佩戴着“手铐与脚镣”在警察的押解下前去就医。目睹此景,给观者的第一反应一定会认为这就是一个死刑犯,其实并非如此。只要稍作留意就会发现同为脚镣但它们却存在有很大的区别。
当一名重刑犯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死刑”犯。他们被押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则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为其佩戴上戒具脚镣。这种型号的脚镣重量约为7.5公斤,脚镣两端的开口处是用铁铆钉铆死的,不借助专用工具是无法打开的,人们通常也把这种脚镣称之为死镣。也就是说,只有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在被执行前的那一刻才能被解除,并改由法绳 进行捆绑所替代(被执行后方便解除)。
闹镣: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看守所或者是监狱都是制约那些无视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肆意妄为违法犯罪分子的监管场所。其内部制定有极其严格的 各项监规纪律,如有违犯,如:充当“牢头狱霸,多吃多占,寻衅之事者”同样适用于佩戴脚镣给予惩戒。但这种脚镣的重量较为重一些但佩戴的时间不会很长,只要悔改表现良好便会给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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