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证据材料清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证据材料清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事再审高院立案审查阶段能提交新证据吗?如何提交?
再审阶段可以提交新证据,具体到问题上来,可以在向申请立案的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需要注意的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应当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予以说明,经法院认定理由成立的,才是合法的新证据。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新的证据: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有但书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法院判决书陈述的一系列事实,是不是法律证据呢?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写依据宪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但是法院的判决书都是故意不写宪法两个字。当前全社会都在弘扬宪法精神和遵守宪法,所以法院的的判决书开篇就得写依据宪法对本案进行审理,这样会显得特别有文化!!对宪法的弘扬也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谢谢邀请回答。
不是。首先要弄请证据的定义,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其次作为证据的事实还要有三大特征即: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如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公安机关和律师的有关案件的文书性质一样,是有关办案人员主观认识`陈述、论证案件相关客观事实的过程。即便审判员认证的某一案件事实,是建立在系统的律师、侦查调查、批捕公诉法律文书和案卷之基础之上,但审判员的判决书仍脱离不了上述一系列法律文书的特质,即:判决书仍然是审判员个人的主观认识案件客观事实的的认识和认证过程!
所以判决书不能代替证据,也不是证据,证据最大的特点是客观物质性,即:自然属性,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独立存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它没有好坏对错之分。而判决书则具有主观性社会性或阶级属性!判决书有对(正确)错或好坏之分。所以判决书不能代替证据,它们名自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即便社会生活实践中确有将判决载定书作为婚姻关系或有否"前科"(曾经犯过罪)的凭据,但实际起证明作用的,仍然是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的案件证据在起证明作用。
这个不清楚,凡是打官司者,按照判决书执行就可以了。里面的潜规则深得很呐!记住,不打官司。人与人之间相处讲的是和睦。对个别者,兵来将挡,水来土淹。不要去想打个什么官司,多看书学习,提高自身的自卫能力才是。
法院的判决书有审理查明的一系列事实,是不是法律证据?求指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中认可的事实是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这样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假如该判决是一个枉法判决怎么办?一般的枉法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这样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所以,只能说排除枉法的判决,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不是证据。
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这些事实中的某一事实在其它案件中有法律意义,另案审判人员可以直接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为避免审判人员直接采用,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该事实)。
法院的判决书 ,是依照法律程序 ,由原被告说陈述的事实和依据 ,有法院合议庭合议而产生的 法律判决书 。(也有少数部分可能适用法律不当 ,也有可能是枉法裁判 ),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下 判决书都能作为法律依据 。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证据材料清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证据材料清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