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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陈述的一系列事实,是不是法律证据呢?
这个不清楚,凡是打官司者,按照判决书执行就可以了。里面的潜规则深得很呐!记住,不打官司。人与人之间相处讲的是和睦。对个别者,兵来将挡,水来土淹。不要去想打个什么官司,多看书学习,提高自身的自卫能力才是。
法院的判决书有审理查明的一系列事实,是不是法律证据?求指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中认可的事实是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这样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假如该判决是一个枉法判决怎么办?一般的枉法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这样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所以,只能说排除枉法的判决,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不是。首先要弄请证据的定义,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其次作为证据的事实还要有三大特征即: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如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公安机关和律师的有关案件的文书性质一样,是有关办案人员主观认识`陈述、论证案件相关客观事实的过程。即便审判员认证的某一案件事实,是建立在系统的律师、侦查调查、批捕公诉法律文书和案卷之基础之上,但审判员的判决书仍脱离不了上述一系列法律文书的特质,即:判决书仍然是审判员个人的主观认识案件客观事实的的认识和认证过程!
所以判决书不能代替证据,也不是证据,证据最大的特点是客观物质性,即:自然属性,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独立存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它没有好坏对错之分。而判决书则具有主观性社会性或阶级属性!判决书有对(正确)错或好坏之分。所以判决书不能代替证据,它们名自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即便社会生活实践中确有将判决载定书作为婚姻关系或有否"前科"(曾经犯过罪)的凭据,但实际起证明作用的,仍然是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的案件证据在起证明作用。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写依据宪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但是法院的判决书都是故意不写宪法两个字。当前全社会都在弘扬宪法精神和遵守宪法,所以法院的的判决书开篇就得写依据宪法对本案进行审理,这样会显得特别有文化!!对宪法的弘扬也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谢谢邀请回答。
不是证据。
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这些事实中的某一事实在其它案件中有法律意义,另案审判人员可以直接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为避免审判人员直接采用,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该事实)。
法院的判决书 ,是依照法律程序 ,由原被告说陈述的事实和依据 ,有法院合议庭合议而产生的 法律判决书 。(也有少数部分可能适用法律不当 ,也有可能是枉法裁判 ),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下 判决书都能作为法律依据 。
杭州失踪案,凶手是怎么做到一个人处理尸体,在家里找不到证据的?
杭州女子失踪案,警方已侦破。且定性为系有预谋杀人案。
什么叫有预谋杀人。即犯罪人在采取犯罪行为之前,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能够达到犯罪的预期目的,而进行策化、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确定方式等一系列准备活动。
这一下,你可明白了吧。许某某谋杀妻子有两个预期目的:
一是干净利落杀掉妻子,除以解心头之怨外,更重要的是占有妻子的七位数存款和两套住房。
二是必须做到人不知,鬼不觉,天知、地知、他知。绝对不可以败露。否则,前功尽弃不说,自己还得赔偿老命一条,被枪决或注射。
为了实现上述两个预期目的,许某某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决定实行先杀人,后分尸,再碎尸,再抛尸的方案,地点选在自己家,并提早购买回了相应的作案工具。万事俱备,寻找时机。
7月5日凌晨,天下大雨,落过不停,邻居家多关门闭户,正酣睡中,11岁的女儿也在另一间房里酣睡,妻子来女士也吃了助眠药,睡得正沉。许某某见机不可失,就痛下杀手。先用被子捂死毫无反抗的妻子。天亮后想法把女儿支开,当日就把妻子尸体拖到卫生间,开始惨无人道的分尸、碎尸。然而移开马桶,把粉碎了的尸渣从下水道倒入下去。粉不碎的白天偷偷拿出分散扔掉。之后又冲洗清理现场,不留痕迹,并把马桶复位,重新打好地胶沾牢固。
来女士最多一百三十斤,对于有充足准备又曾经专宰鸭子的许某某来说,一天内处理好不是太难,何况要保全自己,再苦再累再怎么怕也统统顾不了那么多,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又快又彻底又干净处理好。最终,歹毒的许某某还真做到了。
7月7日下午,许某某又开始镇定地上演一出戏,如何样把妻子死亡弄成普通的失踪案,瞒天过海。
他先和大女儿主动到警方报案,说妻子失踪,可能是跟某个男人跑了。并表示不担心,还同意悬赏十万元寻人。此后,还从容不迫地接受媒体采访,侃侃而谈。在他心目中,自认为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能够达到两个预期的目标。
然而,令许某某万万没有料到的是,网络媒体的不断跟进,一个大活人凭白无故地失踪,连监控的影子都查不到,引起了亿万网民的热议,把此事传得沸扬扬,神乎其神。也引起了杭州警方的高度重视。在通过6000多个小时的监控画面排查后,确定来女士没出小区,接着又对小区6栋房屋,一万多平米地下车库以及所有大大小小的旮旯角落进行地毯式排查,没有发现隐匿,遂得出结论:来女士已遇害,不在人世了。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采取缩小范围,固定证据,合理怀疑,小心求证的举措,最终锁定化粪池,抽吸38车粪水排查,终于发现人体组织,通过DNA比对,证实与来女士基因相符。如是,许某某列为重大嫌疑人,7月23日被实施强制措施,通过刑侦专家审讯,十小时心里防线崩溃,许某某初步交待了犯罪过程。杭州女子失踪案终于真相大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到头终有报。一切胆敢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强大的公安机关面前,最终都将原形毕露,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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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是作案高手,一个人几个小时处理尸体,在家里面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他是在妻子失踪后三十多个小时报的案,利用这个时间处理尸体时间是完全充裕的。
凶手许某是屠宰鸭子的出身,他同被害人来某是在上海屠宰鸭子相识相知的,二人同居三年后,才分别回家同原配离婚后结婚的。来某避后十分羡慕许某,宰鸭子几年赚了70万元钱,后来妙股都亏光了,才回杭州给人当司机的。许某一直都对来某很好,一家三口和和气气的生活,许某主要是为了将手上的一套110平米还迁房给与前妻生的儿子结婚,遭到来某反对而起的杀心。
许某同来某住的55平方米的房子,三堡村分还迁房是按人头55平方米分给来某的,另外一套110平米的房子也是相同的原因,许某同来某共生的女儿二人分的110平方米的房子(二人各55平方米)。许某要给前任儿子当然遭到来某反对的。
凶手许某为什么能够一个人处理完妻子来某的尸体,而家中找不到证据?可能跟許某原来屠宰鸭子掌握的分解技术相关。极少数人做这样的事情会炼成心狠手辣,手法技艺精湛的可能。但也是极个别的人心狠手辣,大部分人不会做这样的事情。
结语:
在为与前妻的儿子争房子而不惜下杀手杀死同床共枕12年的妻子的人,而且利用晚上几个钟头分解妻子尸体,三十多个钟头才报案,处理得干干净净,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许某起的恶魔的心思估计也并非几天时间。为什么他的妻子来某就没有发现一点变化呢?这说明这个许某城府极深,善于隐藏。但是无论怎样的狡猾逃不脱人在做,天在看;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被公安破案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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