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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抗诉后,省高院指令原二审中院再审,还是维持原判?
根据我们再审课题组的经验,市检提请省检抗诉后,省高院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立“民再”案号,经过开庭审理,会出现以下结果:
1.原审程序违法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程序违法的,撤销二审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一审程序违法的,撤销一审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轻微程序瑕疵的,不发回。
3.经过再审判决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和再次抗诉。
一般来讲,检察院抗诉的话,法院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撤销原判自己重审,不会直接维持原判。
再审就是重新走审判程序,对再审判决不服应当及时提出上诉,而不是等过了上诉期后再次申请再审。
当然,对于再审后的上诉判决仍不服,仍然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可以向省检抗诉,不能向高院申请再审。
首先,高院指定中院再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形成生效裁决(多数再审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后当事人已失去了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的机会,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其次,再审生效裁判是新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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