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会怎么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会怎么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后,房屋产权出现纠纷,中介公司是否对买方负有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权属属于房屋买卖的重要事项,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机构,需要谨慎核实卖方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处分以及通过官方渠道核查房屋有无产权纠纷。如果房产中介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买方利益受损,房产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产中介已经尽到谨慎核实义务,相关责任系卖方导致,则应由卖方承担责任,房产中介不承担责任。
如果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对房屋产权无纠纷作出了承诺和保证,则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和大家说几句,
第一,如果是因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进行产权调查,导致房屋的权属有纷争,以至购房人所购买的房产不能交易这种情形,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即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提问者所说的权属纠纷,权属纠纷的话,这上面界定比较模糊。如果出售的房屋产权人有多个权利人的,在签订合同或者收取定金的时候,没有所有人到场签字,造成不能最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或者不能去办理过户的情形,这个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有相应的责任。
第三,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居间行为的中介公司,因此许多卖房人和买房人都有一定的认知错误,以为有发生纠纷时,一定要找房地产经纪公司来解决,实际上买卖双方真正发生纠纷,需要找的是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依据,然后向人民法院进行请求调解或者起诉。
家庭的房产纠纷该如何解决?
不是争,而是应该有份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的水,这个说法是对己婚女的岐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未婚时的女儿,与儿子是家庭成员,男女平等,女儿和儿子一视同仁。己婚的女儿即大姑姐,小姑子在家庭共有财产应有相应的份额。比如大姑姐,小姑子在婚前参加家庭承包土地上的劳动所得,上外打工为家庭创造和积累财富,与男孩一样用自已的双手盖房屋。土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婚前大姑姐,小姑子在家庭户口本上是家庭承包成员。她们结婚后,承包有份的土地不可能带走。但承包土地的收益应保留她们一份。现老屋拆迁,土地被征收征用,都会得到数额可观的补偿款。按理说大姑姐,小姑子应有她们一份。她们不是回娘家来争财产,是有权得到财产。任何以种种借口剥夺已嫁女,大姑姐,小姑子财产的做法是不当的。
在一些人眼里养儿防老,房屋拆迁款,土地占用补偿款,大都在百万元以上,父母的遗嘱,钱大头给儿子,父母想给出嫁女儿一点,儿媳以离婚相威胁,出嫁女只好放弃。但父母病了,又让己嫁女出钱治疗护理,或儿媳把年老患病的公婆推给出嫁的大姑姐,小姑子家赡养,而后不闻不问。这时的大姑姐,小姑子虽然能出钱为父亲看病护理或赡养,但对父母的偏心有怨言。权利和义务一致,或相等。成年男女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分得财产,继承父母遗产上也应有同样的权利。但在实际过程中,往往权利偏向儿子,义务往往偏向己婚女儿,使得己婚女儿心里不平衡,但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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