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赔偿比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赔偿比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拆迁补偿款怎么算?拆迁时需要注意哪些?
您好,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①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②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③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
如果是城里拆迁,那么补偿标准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如果是农村拆迁,那么房屋拆迁标准按照房屋重置价补偿
具体数额均有专业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决定。
注意事项:
评估机构要自己选,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不要签字。另外就是先补偿后搬迁,拿到补偿款后再搬离房屋。如果有需要可以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
最高院关于行政强拆赔偿案件,被强拆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看一则,最高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立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5月自建。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立成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首先,《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沈阳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其次,《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制定,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最后,《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还是适用范围上看,《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均非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立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至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皇姑区政府对于王立成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皇姑区政府无法给付王立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立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此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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