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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藏了20多封陈寅恪亲笔信,版权属于谁?我就是不想公布,违法吗?
谢谢你的提问。我真无法想象,一个做学问的教授,居然拒绝陈寅恪子女要求归还这些信件和复印件的要求。
当然归还信件可能不太合理,但是,给陈寅恪的子女一个复印件应该是在情理之中的吧!
但是,这位教授,好像是说陈寅恪的女儿陈琉球“态度不好”,我不知道“态度不好”是怎么一回事,但是,根据这位教授的说法,他主要是想获得陈寅恪这20几份信100%的“版权”,问题就出在这里了。
所以,这位教授不给复印件,也不想公开信件内容,就是想据有“100%的版权”。
那么,他能不能获得“100%”的版权?
根据版权法著作人是唯一的版权人,包括著作内容,著作署名和著作的受益。
但是,著作受益人是可以转移的,例如子女继承。子女继承是依据《继承法》。子女通过著作人赠予继承来获得著作受益。
那么陈寅恪的书信到了这位教授手中,著作的署名和内容永远属于陈寅恪,这个是无法改变的,但是,受益人确实会发生一些变化。
这就是,如果教授收藏到陈寅恪书信来源合法。比如合法继承,合法购买等等,那么,这些书信的“物权”毫无疑问,也是属于教授的。
但是,内容就不属于教授了,因为这是陈寅恪的著作,陈寅恪作为一个公知人物,他的著作内容属于全社会。
著作权
我们首先看到,书信,特别是名人书信,首先是写信人创作的文字作品,书信一般都有明确的落款,所以书信著作权归属写信人,而不是持有人。作者在世时著作权归作者,作者去世50年之内归著作权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写信人已经去世50年,则著作权超出保护期,著作权本身是开放的。
隐私权
但是,除了著作权之外,书信,一般而言是作为私人之间的交流方式,所以中的内容,可能不仅仅涉及作者、而且涉及收信的对方——收信人、以及书信中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隐私权。
发表权
对于著作权明晰情况下,一般作品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过了50年保护期的作品,谁都可以发表。例如,一家出版社出版《曾国藩家书》,曾国藩的生卒年月为1811年11月-1872年3月,其作品已过保护期,著作权角度出版无问题。
有些书信作品,可能涉及较多隐私问题,他人应该推定书信作者的意愿为不公开发表。一般情况下,如果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则即使是作者(或作者去世50年之内作者的著作权继承人)同意,也不能发表。例如,夏志清先生曾发表张爱玲的100封信件,严重影响了张爱玲的声誉。如果张爱玲有后人,是可以和夏志清先生打侵犯隐私权的官司的。这即使是过了50年,也不例外。
物权
书信寄给了收件人,这时候,作为一件物品,书信还具有明确的物权。而书信的物权,应该归收信人所有。但信件上的内容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人。前几年,某国际拍卖公司欲拍卖钱钟书先生的书信,引起很大争议。这就是因为,书信作为物品,虽然持有者可处置,但是如果书信内容公开,则涉及到著作权的发表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著作权还在保护期的书信,如果进行交易,则只能进行不触犯著作权人权益的非公开交易。
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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