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夫妻房产纠纷登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夫妻房产纠纷登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最好的青春给了你,一日夫妻百日恩,能走到离婚也不一定就是你们俩的错。你在问题中没有叙述到,我也不太清楚。
像我和我老公,本来没有什么夫妻问题,都是婆婆在中间不断的做妖。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步,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我觉得所有权也应该归我。
嫁到他们家10年,刚进门的时候家里收的礼钱全部都给婆婆,就是我手里的也给了。新媳妇儿第1年出门,亲戚们给的我也全部都给婆婆了。有了老大闺女,收拾的时候收的礼钱我也全部都给婆婆了。
就是刚开始的姿态太低,导致了以后,她觉得我对她的好,都是理所当然。家里的房子,我也出了一半的钱给他们盖了两层农村的小洋楼。但是每当我回去的时候,婆婆老觉得,他所干的一切都是给我在干,老是骂骂咧咧的,搞的我觉得,村里根本就没有我的容身之地。
后来才买了市里的房子。我是给家里出过力的,而且我们还有三个孩子。如果真走到离婚,婆婆肯定是功不可没的。就算是房子,每人一半儿,我也会跟他算算老账,把之前我拿给他们家的钱,全部都给我吐出来。
至于你妻子是什么样的人?我们也不太清楚。但是我想他能跟你结婚,能给你生儿育女,肯定,最开始的时候是一心还要跟你过日子的。至于后来走到离婚,肯定是中间你的种种作为,或者说你是你家人的种种作为,寒了她的心。
毕竟夫妻一场,如果她喜欢,给她也无妨。至于你会怎么做,还是问问你自己的心吧!
说实话,离婚的应该两个人都有问题。既然离婚了,你还有房产,说明你当时并没有净身出户。每个人在表达事情的时候,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建议你站在你前妻的角度来想一想这个事件,再想一想你自己。为什么事情会走到这一步,难道你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故而:
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出卖,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
相关资料:
既然已经离婚还偷偷的卖掉你们共同的房产,这已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了。介于这种因素,你应该尽快的先走法律途径。出示你们共同房产的证明,请求法院先冻结你前妻的财产。然后在商量财产分配问题。
民政部门没结婚登记,但有户口本,算合法夫妻吗?妻名下财产丈夫有份吗?
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有效婚姻的要件,二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
1、结婚必须要到双方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即为结婚时间,而非一般人认为的办理婚礼的时间。因此,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那么婚姻是不成立的,不是夫妻。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所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像题目中所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合法夫妻,法律上成为同居。那么这个时候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就不是共同所有,按同居处理,妻子名下财产丈夫一般是没有份额的。
根据提问的情况,有户口本的意思应该是在户口本上显示是夫妻关系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1994年2月《婚姻登记条例》出台是一个法定分界线,在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案例如果是1994年2月之前共同生活了,户口本也确认婚姻关系了,事实婚姻就几乎认可了,那么只要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平分。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以后,那么可能是户口登记部门的工作疏忽了,没有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对于持续稳定生活的同居关系,对于财产有约定也是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处理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当然不管按照什么关系处理,财产分割都需要证据证明财产情况,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管是夫妻还是同居关系。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判决?
谢谢邀请:
一、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地产,属于父母预付子女的抚养费。离婚后,小孩随谁生活,该房地产归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父或母共同使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地产,由夫妻共同分割。
你好,登记在夫妻及子女共同名下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按照等额享有,夫妻离婚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部分。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子女所有,即使是父母出资购买,离婚时夫妻无权要求分割。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代为管理,代管方也不能损害子女的财产。
非常感谢悟空邀请!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按照法律规定,房本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如果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则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管理权。
考虑到还房贷以及房子增值等因素可能引起的纠纷,对于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主张权利:
1.购房时有约定该房子为共同所有的,可以主张对共同所有权。
2.如果能证明自己或自己父母在购房时曾经出资的,可以对出资那一部分以及其增值要求补偿
3.如果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收入还房贷的,可以对自己付出的那一部分房贷以及其增值要求补偿。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婚姻的持久性,但如果不能持续,则双方都可以在自身付出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诉求。
不知这个回答能否解决你的疑问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当然不通过法院,这也是可以协商的,子女名下的房产,若未满十八岁,归抚养方带托管,也可以把房子卖掉,房款用于子女的教育资金。说白了就是钱的事,最好是协商。
很多父母将子女的名字也写在了产权证上,面临离婚,孩子只能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难免觉得孩子还小,孩子的份额就相当于白白送给了另一方。因此,在子女产权份额上,可能会产生争议。比如,他认为,虽然孩子的名字在产权证上,但其实孩子并没有出资,也不可能出资,实际房子应该是夫妻两个人的。一般来说,产权人以产权证的登记为准,如果子女是产权人,作为权利人登记在房产证上了,即使子女没有出资,子女的产权份额也应该得到保障,夫妻即使离婚,也没有权利侵犯子女的产权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夫妻房产纠纷登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夫妻房产纠纷登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